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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药品审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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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可被视为药品注册中最重要的3项标准

 

构建药品审评金标准

宋华琳

 

美国著名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有言:“公众的健康就是公共的财富。”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公众健康,已成为当代各国药事法所遵循的普遍原则,但历史上忽视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导致危害药品消费者健康的药害事件不乏其例。因此,在绝大多数国家的药品法典中,都将立法目的聚焦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

1984年颁布、2001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条规定,应“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保证药品质量”。在2007年7月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条中,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3条则将药品注册界定为“SFDA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由此可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可被视为药品注册中最重要的3项标准。同时,对中药审评应设定特殊的标准,并在药品审评中注重风险与收益之间的衡量。

 

1.安全性

中文的“安全”和英文的safety都表示一种状态,免于危险或没有危险的状态,可以从外在和内在因素两个层面进行考察。药品安全意味着药品不因外在因素而影响其安全性,同时其内在组分、质量和疗效不会带来风险或产生伤害。

药品作为经过漫长研究开发、制造、流通环节的物质和组分,其本身存在着固有的风险。药品风险可能源自实验室阶段、非临床安全评价阶段或者临床研究阶段,也可能是源自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上市后阶段,还可能是因特定的药物相互作用或特异体质所致,因此不存在“零风险”的药品。如果对于特定疾病/症状和特定人群而言,一个药品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可预见的风险,就认为它安全。

中国的药品注册强调审查申请药品的安全性。在为申请药物注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中,也要对药物的稳定性、药理、毒理和动物药代动力学进行研究,安全性评价必须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

《药品管理法》第29条还要求新药研制必须进行临床试验等。在药品注册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药理毒理的各种研究资料,药品监管机构和药品审评部门对相关资料的审评,也是为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未来在创新药品审评时,更应注重对安全性的审评。

 

2.有效性

在美国药品审评中,要求药品要“通常被认为有效”(Generally Recognized As Effective,GRAS)。中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中,将药品界定为“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3条也规定药品注册包括对药品“有效性”的审查。在药品审评中,必须审评药品是否能有效治疗所宣称治疗的疾病,因此需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质量必须可控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药品管理法》第1条也规定立法目的之一是保证药品质量。而目前国际社会认识到,药品质量不仅仅是监管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更提出了“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这将操作层面和技术层面的问题有机融合为一体,整体地纳入了集药品研发、生产科学和监管科学为一体的科学范畴,为从根本上提高药品质量提供了科学基础,也为药品监管和药品审评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手段。

因此在药品注册中,也应重视对质量可控性的审查。特别是中国药品注册以仿制药申请为主,更应重视。

这要求药品审评程序流程的再造,要求药品注册部门与上市后安全监管、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管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与监管协作。相应的药品检验机构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国家药品认证中心要对产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药品审评中心则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同时,还要求药品审评中心能进一步优化组织机构,强化相关人力资源,以及强化药审部门对药学研究资料的审查等。

 

4.中药审评的特殊标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为“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规定“本附件中的中药是指在我国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2008年1月,SFDA发布施行《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确立了中药注册的特有原则,规定“中药新药的研制应当符合中医药理论,注重临床实践基础,具有临床应用价值,保证中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均一。”

中药注册的特殊性体现于,一是体现了继承传统、突出中医药特色的思路,对中药复方制剂的分类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以及“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的分类,并对这两类有临床应用基础的中药减免了动物药效试验,但必须进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确保用药安全。

第二,对中药改剂型和仿制品种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新药研发,以促进中药新药研制的发展。

第三,强调中药质量的均一性和稳定性。在中成药生产中,存在药材基原和产地不固定、生产工艺参数过于笼统的现象,使得不同厂家同一品种、甚至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的同一品种之间存在质量差异。因此要求申请新的中药注册时,必须明确药材基原、产地以及关键工艺参数。

 

5.平衡风险与收益

在笔者看来,药品的安全、有效等要求并非客观化的概念,也很难为药品安全、有效等要求给出精确的定义。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等的量度,可能会存在个体差异,同时还会受年龄、性别、遗传基因以及其他诸多医学的、体质性的因素影响,有些也是监管者所难以查明的。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体认,甚至有时候会取决于个人对药品风险的判断与认知,甲认为安全的情况,乙可能认为不安全。

“是药三分毒”,或者说“药者毒也”,药品审评必须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加以衡量。在药品审评的终点,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

在形成综合意见时,笔者认为,审评人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该药物是否具有有效性的实质性证据、药物的有效性程度、药物安全性程度评价、在该药物收益与该药物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之间的权衡、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对药品风险的披露情况、药品加速审评程序与药品安全的关系、药品风险披露的充分程度、是否要求申请人做药品上市后研究等因素。

风险/收益评价贯穿着利弊权衡的精神。“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只有在确实利大于弊的情况下,该药物才有可能顺利通过审评。

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可被视为药品注册中最重要的3项标准。对中药审评应设定特殊的标准,并在药品审评中注重风险与收益之间的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