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依然是一个留有巨大创新余地的研究领域,对所有新老进入者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此需要独立的和跨学科的开展持续的研究
政府管制是一个跨学科的话题
(《政府管制文丛》代总序)
余晖 长策智库总裁、长策智库监管研究中心首席监管专家、中国社科院工经所研究员
17年前我开始研究政府管制的时候,虽然是用产业组织理论从自然垄断产业入手,却已经发现政府管制的出现,无论在其发源地美国还是在当时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盛行的欧洲和日本,其背后涉及到复杂的政治博弈、行政立法以及政府再造的过程;11年前我在翻译《管制与市场》的时候,更明显的认识到政府管制机构的性质已超越了传统的三权分立中的一般行政机构的定位,它居然融准立法、准司法和行政执法为一身,游走于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到5年前我在策划这套《政府管制文丛》的时候,结合我亲历中国政府管制改革实践近10年的切身感受,再次坚信在缺乏正式行政立法程序和行政机构组织法的前提下,要推动政府管制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必须整合国内经济学、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政治学和公共行政管理等学科的学者,开展跨学科的研究。在大力介绍政府管制国外经典著作的同时,也集中展现国内学者的优秀研究成果。
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作为政府行政机构依法律授权对微观市场和社会主体(包括厂商和个人)之可能危害合同双方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直接干预的手段,与传统的政府行政职能有明显的差别。它既不同于政府直接管理其预算举办的提供公共产品之公企业的行为,不同于政府通过利率、税率、汇率等参数调节社会主体之投资、储蓄和消费的宏观调控行为,也不同于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支付转移弥补居民收入差距的社会管理行为。因此,在经济学者看来,政府管制是管制机构借助市场准入和价格管制、污染排放限额及排污权交易、制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等管制工具,以弥补因自然垄断、负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而造成的市场失灵的制约性行政行为。然而,在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者看来,行政管制机构的管制政策制订权、其在管制政策执行过程中广泛扮演厂商和消费者利益协调者角色、以及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前置裁决权,早已突破了传统行政机构的单纯执法权限制,以致惊呼传统行政法体系面临终结!同时,随着政府管制体系的快速成长,政治学者发现政府其他行政权力在急剧萎缩,并发出“管制型国家”到来的判断;对公共行政管理学者而言,政府管制机构的性质、职能、设置,以及其与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横向和纵向权力关系的配置,也都成为崭新的研究课题。实际上,这些问题也早已成为世界性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中的热点。
我国也概莫能外。当西方国家如火如荼的实践政府管制体系改革之时,恰逢我国改革开放时代来临。随着自然垄断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产业的改革、金融证券市场的建立,以及其他产业的高速度和粗放型增长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食品药品建筑物等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失控、工作场地安全事故频发等,为我国快速建立政府管制制度提供了紧迫的要求。而随着世界贸易、气候变化等国际组织的加入,我国政府管制的建立也面临同样紧迫的压力。在一次次的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我们开始不断发现以“监督管理局”(简称“监管”。有的学者更愿意用“监管”或“规制”代替“管制”)命名的政府机构脱颖而出。但在这些机构中,具有管办分开性质的管制机构如电力监管委员会、药品食品监管局、保险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已经具有上述政府监管机构的基本特征。但其监管的效果尚不尽如人意。
尽管如此,对研究政府管制的国内学者来说,的确是天赐良缘。短短十余年来,他们已经广泛分布在各类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他们或著书立说,或积极参与到这场革命性的政府行政改革过程中,为国内政府管制制度的初创立下了汗马之功。个人之见,这一研究和参与的现象基本上可分为三个阶段和两个群体。第一个阶段是以经济学者为主体的经济性管制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参与,他们为电信、电力、航空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和管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政策的支持。第二个阶段是以行政法学者为主体的社会性管制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参与,他们为食品、药品、环境保护以及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制提供了大量的立法援助。第三个阶段是这两个群体的跨学科合作,在管制理论研究和政府管制政策制定,以及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等方面都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但如上所言,政府管制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依然是一个留有巨大创新余地的研究领域,对所有新老进入者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因此需要独立的和跨学科的开展持续的研究。如今,在译作者、出版社和本人的持续磨合下,这套《政府管制文丛》中的第一批译著终于要出版了。作为主编者,愉悦的心情自不待言。在此,衷心感谢已经或将陆续为这套丛书提供稿件的著译者,也衷心感谢慧眼识珠的出版者,并衷心希望她能够得到学术界和政策界的广泛青睐。
是勉为之序。
余晖
2010年7月11日于北京知行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