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医改方案评述 (上)
2010年07月24日 经济观察报
顾昕 余晖 熊茂友
随着医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主要城市根据国家《医改方案》与《医改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版的医改方案。到2010年6月中旬,省级的《医改方案》或《医改实施方案》已经有30份。如此众多的医改方案为进一步研究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状况,研究我国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状况,以及研究未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为此,长策智库医改课题组进行了长时间的实地调研,将这些地方版医改方案整理汇编、分类对比、归纳总结,为我们了解各地医改提供了一幅全景图
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医改方案》)发布,阐述了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方向和原则。次日,国务院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医改实施方案》)。为落实《医改方案》提出的2009-2011年三年期间的重点改革任务,《医改实施方案》中提出了五项改革,即 “四项基本和一项试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为进一步落实《医改实施方案》中所列的各项内容,国务院于2009年7月与2010年4月又先后出台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和《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分别提出了2009年与2010年推进医改的任务。
随着医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主要城市根据《医改方案》与《医改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版的医改方案。到2010年6月中旬,单是省级的医改方案就达30份,仅有上海市的医改方案尚未公布;同时,部分主要城市,如成都、济南、郑州等,也都出台了结合各市实际的市级医改方案。
各地方在制定医改方案过程中均以国家《医改方案》为蓝本,充分遵照了《医改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安徽、广西、江苏、江西、浙江、重庆等6省份出台了本省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北京、福建、甘肃、贵州、海南、河北、黑龙江、辽宁、湖北、湖南、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天津、西藏、新疆等18省份出台了本省份近期(主要是截至2011年)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广东、吉林、内蒙古、云南、四川、河南等6省份,既出台了其“意见”,又出台了近期的医改实施方案。
因为各省份“意见”与实施方案均是依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工作安排来编写,相互之间有很强的可对比性,所以下文将各省份“意见”和实施方案统称为“各地(地方)医改方案”。
本文按照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安排,对目前除上海市外已出台的30份省级医改方案进行综合评述。需要提及的是,河北、西藏两省份医改方案虽已出台,但并未向社会公布,不过从有关两省份医改的新闻报道中,可以获取其医改方案的基本信息。河北公布了《2009年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此外,部分省份仅公布了2009年或2010年医改实施方案,下文在评述时将予以注明。
就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建设,国家《医改方案》分别从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在这五个方面,各省份医改方案基本上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有些省份在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政策目标和保障措施。
扩大覆盖面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在2009至2011年的三年时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必须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各省份按照其医疗保障体系的现状,考虑到自身发展状况,各自提出了计划实现的目标。
有11个省份与国家 《医改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要求完全保持一致,即规定三项医保的参保率在2011年均达到90%。值得注意的是,与国家版医改方案完全一致的省份大多处在中西部,只有浙江省是东部地区省份。
有6个省份(即江苏、广东、福建、江西、辽宁、宁夏)计划在2011年三项均超额达成国家目标,这6个省份中有4个属于东部地区。
有5个省份(云南、贵州、山东、新疆、内蒙古)计划到2011年在新农合上超额达成国家目标,但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上与国家目标保持一致,体现了对强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决心。
有一个省份(即广西)计划到2011年在新农合上与国家目标保持一致,而城镇居民医保上要超额达成国家目标,达到95%的参保率,却在城镇职工医保上只提出要实现 “应保尽保”。使用这样的措辞,而不是给出具体的指标,有两种可能的理解:一是设定参保率100%为目标;二是尚不清楚能够达成的具体目标,也不清楚目标定位的人群基数,因此给未来参保率的统计留下空间。
有3个省份(即黑龙江、海南和北京)的医改方案计划提前达成或超额达成国家目标。
另外,西藏计划2011年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上超额达成国家目标,即实现95%的覆盖率,但未提及新农合,这是西藏在农牧民中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特殊体制所造成的。
天津仅仅发布了2009年的医改计划,其中在城镇职工医保上将实现95%的覆盖率,在城镇居民医保上实现85%的覆盖率。这些目标究竟是否实现,应该在2010年秋季就能获得系统的数据加以检验了。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未提及新农合覆盖率的目标。根据2009年8月31日《健康报》,天津市自2004年起实施新农合试点工作,截至2009年8月,新农合参合农民达到368万人,参合率达99.02%。该市新农合制度已实现全覆盖,并且开始推进城乡一体化。因此,对于天津市来说,是否提及新农合的目标覆盖率已经无关紧要,更重要的恐怕是如何走向城乡一体化的问题了。
陕西仅仅发布了2010年的医改计划,其中在城镇职工医保上将实现96%的覆盖率,在城镇居民医保上实现85%的覆盖率,在新农合上实现92%的覆盖率。
青海省的医改方案所列目标至2011年也不能完全达成国家目标,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上仅可实现80%的覆盖率,但在新农合上设定的覆盖率目标为95%。
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扩大覆盖面的重点目标人群包括:经济困难的职工、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非公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
在对待经济困难的职工参保上,各地医改方案的措辞基本上完全参照国家医改方案,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份已经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因此在地方医改方案中未加详述。
值得一提的是,贵州方案提出“2010年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及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参保资金筹集由地方各级政府负主要责任,企业所属同级财政补助大部分、中央补助资金调剂一部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缴纳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一部分。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资金可分年到位,到2011年底前,资金到位率要达到30%”。可以说,贵州方案明确了经济困难职工参保的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北京方案则在国家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措施,即“2010年,将所有区县公费医疗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2011年,启动市级公费医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准备工作”。北京方案的这一特色,在很大程度上与北京市公费医疗体系改革相对滞后有关。实际上,在很多省份,事业单位中的公费医疗体系早已打破,并与企业职工医保接轨,因此公费医疗体制改革在现阶段并不是众多省份医改的主要问题。
实际上,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扩大覆盖面的问题上,最为主要的难点有三:一是如何将非公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二是流动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究竟参加哪一个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抑或新农合)?三是在城镇居民医保上如何突破自愿性医疗保险所固有的“逆向选择”(具体表现为自我感觉身体健康的居民不愿意参加医保)从而实现普遍覆盖?各省份医改方案中普遍存在的缺失是对这三大难点没有给出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符合地方实际的安排。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前两点将成为各地确定的医保覆盖面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性因素,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城镇职工医保上设定了高参保率目标的省份,尤其富有挑战性。最后一点对于那些在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上提出了高目标的省份,也是巨大的挑战。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除了西藏和天津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未提及新农合之外,所有省份在新农合参保率的目标上都不低于国家要求的90%,更有14个省份提出了比国家目标高的目标,有些省份的目标更是近乎100%,例如辽宁(99.3%)、广东(98%)和黑龙江(98%)。即便是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都比国家标准低的青海,新农合参保率的目标也高达95%。这一点并不令人感到奇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9年)第347、353页中的数据,早在2008年,全国新农合参保者人数就高达8.2亿,而当年农村居民人口和农业户籍人口分别达7.2和8.8亿。这就是说,如果以农村居民为基数,早在2008年,新农合全国的参保率就超过了100%;即便以农业户籍人口为基数,参保率也高达92.4%。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省份的医改方案纷纷在新农合参保率上给出“高标准、严要求”,也再正常不过了。
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
除了扩大覆盖面之外,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最重要环节就是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当然,无论是筹资水平还是保障水平的确定,最终依然是统筹地区政府的责任,但是省政府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明确最低水平,还是有必要的。在这一点上,各省份医改方案的表现参差不齐。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要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水平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在各省份的医改方案中,有26个省份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政府补助水平与国家要求完全相同。两个省份略高于国家要求,即云南2009年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150—190元,西藏2010年各级财政对农牧区医疗制度每人补助标准达到180元,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达到每人每年220元。此外,北京的医改方案未给出具体的政府补贴标准;而天津暂时仅制定了2009年的医改实施方案,其中也没有给出具体政府补贴标准。
实际上,在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份(例如广东、江苏、浙江、北京等),很多地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政府补贴水平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但令人意外的是,这些省份却不愿意在其省级医改方案中,将正在执行的政府补贴水平明确化。
在个人缴费标准的要求上,13个省份 (即安徽、宁夏、湖北、河南、黑龙江、吉林、四川、辽宁、青海、云南、浙江、重庆、北京)与国家版医改实施方案一样,只笼统要求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并未明确指出具体的缴费标准。实际上,这些省份的政府没有履行确定个人缴费水平的职责,未能满足国家医改方案提出的要求。
有13个省份(即河北、江苏、山西、陕西、甘肃、新疆、内蒙古、广东、福建、贵州、湖南、海南、山东)部分履行了省级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明确了新农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但这些省份均没有提及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水平。或许,所有省份均把这一职责进一步下放给城市,但是省级政府在全省份范围内明确一个最低缴费水平,依然是必须履行的职责。
只有两个省份完整地履行了省级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广西要求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年人均成年居民不少于50元,未成年居民不少于30元;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20元。江西要求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100元,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30元。
此外,由于西藏在农牧民中实施免费医疗,因此对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未加提及实属正常,但西藏医改方案也未提及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水平。天津仅制定了2009年的医改实施方案,其中无论是对城镇居民医保还是对新农合,均未提及个人缴费标准问题。
对于住院报销比例与门诊报销比例,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并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各省份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现有的住院、门诊报销水平,给出了各自计划实现的目标。
有4个省份(江西、山东、广西、湖北)与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一致,即只笼统要求逐步扩大住院报销比例。有两个省份 (河北、四川)在其医改方案中提出,2009年在50%的统筹地区将三项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2008年基础上提高5%,但具体的目标报销比例并不明确,也未把2008年的基数明确写出来。
住院报销比例是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包的最核心内容,即便各省份将服务包内容确定的权力继续下放到各市,但由省级政府就全省份服务包的最低水平给出明确的规定,也是应尽的职责。因此,这6个省份的医改方案在这一点上不能令人满意。
有22个省份给出了具体的住院报销比例水平,在不考虑前述6个省份未公布具体报销比例的前提下,在这些已公布具体比例的省份中,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江苏、广东、湖南、吉林4省份,报销比例达80%,报销比例最低的为山西、青海、重庆等3省份,报销比例70%;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广东、贵州、吉林3省份,报销比例65%,报销比例最低的为山西、福建、浙江3省份,报销比例50%;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黑龙江,报销比例65%,报销比例最低的为江苏、辽宁,均为45%。非常值得关注的是,无论在哪一个医保上,报销比例最低的某些省份,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上并非处在全国的下游之列。
此外,北京未具体化住院报销比例的相关要求,且未将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的逐步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写入其医改方案中,但可从媒体报道获知,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97%、60%、60%。由于对农牧民实行特殊的医疗保障制度,西藏医改方案没有关于新农合的内容是正常的。根据《西藏日报》2010年3月5日的报道:“2009年西藏继续保持了农牧区医疗制度100%的覆盖面,各级政府对农牧区医疗制度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140元,农牧民发生的门诊费用均得到100%报销补偿,住院费用的72.54%得到报销补偿,农牧民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但问题在于,西藏医改方案对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均未加明确规定。
在三项医保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的要求上,大部分省份的医改方案均未将门诊报销比例具体化。方案中较为常见的说法是探索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以及扩大新农合补偿范围,比较笼统。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各地对于是否以及何时将门诊统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尚未形成共识;其二,城镇职工医保中个人账户制度对于门诊统筹的实施构成了一定的阻碍。
较为有特色的是内蒙古方案的做法,即“2009年新农合1/3的统筹地区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2010年全区要有50%以上的旗县(市、区)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2011年全部取消家庭账户,实行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并逐步提高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同时探索建立特殊病种和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扩大补偿病种范围。”可以说,内蒙古是明确将门诊统筹纳入新农合的极少数省份之一。
北京医改方案在门诊报销比例和住院报销比例上都未给出具体数字,但北京方案指出,2010年,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到社区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达到90%。希望通过提高报销比例,以鼓励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将个人账户的年拨付额度设定为起付线,在起付线之上的门诊费用可以由医保基金来报销。因此,北京市在城镇职工医保中实际上已经实施了门诊统筹,但是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上是否以及何时实施门诊统筹尚不明确。
对于三项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在这一点上,有22个省份与国家要求一致。
有4省份(即江苏、甘肃、福建、江西)在遵从了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要求的同时,将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了国家要求之上,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有4个省份将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具体化。其中,广东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2万、8万、6万元;湖南规定,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2万至2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6万元;海南规定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4-5万元;北京方案公布数字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限额分别为30万、15万元,但对新农合的封顶线未加提及。
规范医保基金管理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①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④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上述前两项要求可以合并为一点,即合理控制各项医保基金的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在这一点上,各省份医改方案的表现参差不齐。
首先,就合理控制医保基金结余率问题,9个省份 (即河南、广西、河北、甘肃、广东、贵州、安徽、山西、浙江)医改方案与国家要求完全一致,未就本省份的情形提出具体的要求。有10个省份(山东、四川、湖北、福建、辽宁、黑龙江、湖南、重庆、内蒙古、云南)在给出国家要求的新农合当期、累计结余率的同时,还部分给出了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当期、累计结余率。只有6个省份(即江西、海南、吉林、宁夏、青海、新疆)的工作最为细致,给出了三项医保当期和累计结余率的所有计划要求。
还有5个省份未能收集到相关数据。其中,北京方案中仅提到“合理控制基金结余率”,而未给出具体目标;陕西、江苏方案为2010年计划,天津方案为2009年计划,也均未提及相关内容;西藏由于未能获取其医改方案文本,且有关新闻报道中也均未能找到相关内容,因此数据缺失。
这一点主要的障碍之一是如何应对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中个人账户的高结余率。对此,一些省份的医改方案提出了一些新举措。例如,广东方案要求拓展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允许将个人账户延伸为家庭账户,供全体家庭成员使用,并将个人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疫苗接种、健康体检以及中医“治未病”等。
另外,有个别省份以“补充补偿”或“二次补偿”的方式设法解决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率过高的问题。例如,福建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工作,补充补偿基金从县级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照年人均2~3元的标准筹集。在住院补偿额达到封顶线的情况下,参合农民符合新农合政策的未补偿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二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这一举措实际上提高了参合农民的大病补偿封顶线,补偿基金来源既不是国家补贴又不是农民提高个人缴费水平,而是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抽取,从而能降低新农合基金结余率。
其次,就保证医保基金收支的公开透明性问题,有22省份要求与国家完全一致,即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江苏、陕西(2010年方案)、新疆、广东、吉林、天津(2009年方案)等6省份方案中未提及关于医保基金收支公开的内容。河北、西藏两省份由于其医改方案未向社会公布,新闻报道中也未提及相关内容,因此两省份信息缺失。
最后,就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问题,国家要求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将任务目标具体化。各省份医改方案中,计划达到国家要求的有19个省份。其中,部分省份计划提前完成目标,云南2007年已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州(市)级统筹,2010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州(市)级统筹;广东提出在2009年即可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市级统筹;江西保证在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同时从2009年开始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此外,以上省份在完成国家目标的同时,也有部分省份提出了对新农合统筹层次的探索,安徽计划在有条件的市、县(区)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统筹一体化;山西计划2009年在太原市开展新农合以市为单位统筹试点;广西计划2011年实现新农合风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内蒙古计划2011年开展新农合盟市级统筹试点;广东计划2009年有条件的市实现新农合市级统筹;山东计划2011年基本实现新农合以市为单位补偿;浙江计划2011年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
有4省份(福建、贵州、重庆、海南)部分未能满足国家要求,虽均提出了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海南提出实现省级统筹),但均未能提出对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层次的计划。有5省份方案中既未涉及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计划,又未涉及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层次计划,它们包括江苏、甘肃、新疆、黑龙江、天津(2009年方案)。
河北、西藏两省份信息缺失,原因前文已述。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有19省份的医改方案要求与国家一致。
有9省份有一些特殊要求,按照要求的内容,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①控制救助基金结余率。贵州、河南两省要求救助基金累计占当年筹集资金的结余率不超过15%;②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简化救助程序,广西、新疆、福建、浙江、重庆、北京6省份都有相关要求;③接受社会慈善捐助的医疗救助基金,完善社会救助机制,福建、江西、北京三省份给出了这样的提法。
在这里,控制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的安排有些令人费解。在一般情况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是年度民政预算的一部分。如果预算与决算之间的差额为正数(也就是预算经费没有花完),结余不能结转下一年使用,那么就不存在控制结余率的问题,而是加强预算执行的力度问题。除非医疗救助基金化,年度政府预算中医疗救助资金全部投入一个固定的基金,不断累计使用,这才存在结余问题。据初步调研,贵州、河南两省的医疗救助均实现了基金化,即通过多渠道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当年基金结转下一年使用。在这一情形下,明确规定医疗救助基金的结余率,对于提高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探索早在2005-2007年期间就在全国启动,其基本做法是由各地政府财政通过民政部门资助城乡低保(包括五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但是,这一制度的推进进度在全国各地有一定的差异。有些省份在医改方案中再次重申了医疗救助制度的落实,例如云南计划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家庭成员以及25个边境县(市、区)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范围。《河北2009年五项重点实施方案》中也有类似提法,即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黑龙江计划到2011年资助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比例达到90%以上,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的比例达到100%。
此外,部分城市探索将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做有效衔接,如江苏计划全面实行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医保同步结算。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要求“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
有14个省份医改方案要求与国家方案要求内容基本一致,包括:江苏、河北、山西、云南、甘肃、江西、山西、湖北、海南、河南、吉林、辽宁、贵州、内蒙古、四川。
有12个省份针对国家提出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改革的要求,提出了探索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具体举措,这些省份包括:广东、广西、新疆、湖南、青海、山东、天津、陕西、宁夏、浙江、重庆、北京。例如,北京市除了重申国家医改方案的提法之外,还给出了如下的具体安排:到2010年,在两家三级医院启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三级医院推广。
有4个省份(安徽、黑龙江、辽宁、西藏)根本未把医保付费改革和谈判方式变革当作医改的重要一环加以提及。
走向全民医保的根本目的在于医保机构发挥第三方购买者的角色,代表参保者的利益,向医疗机构集团购买医药服务。在此过程中,医保付费改革和谈判方式变革可谓第三方购买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无论是根本没有提及这一点的省份,还是完全照抄国家医改方案有关内容的省份,都没有把握住推进医改的这一最重要的抓手。
对于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提高,国家《医改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可以简言之为四件事情:其一,借助信息化(“一卡通”)的手段,实行医保付费的实时结算;其二,完善异地结算和转移接续;其三,实现医保经办城乡一体化;其四,探索医保经办服务的多元竞争。
首先,就实行医保预付制问题,亦即关于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问题,有27省份要求与国家一致,均提出要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方式,但多数省份并未给出具体解决办法,只有一部分省份提出了相关的具体举措。实际上,这其中的绝大多数省份早已实行了医保预付制,实现了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实时结算,因此在其医改方案未加详细阐述实属正常。北京方案中提到推广使用“社保卡”,可以实时结算。事实上,北京市2010年开始在全市发放新的“社保卡”,这项工作到6月中旬尚未全部完成。
内蒙古提出要加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联网,参保人员信息实现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尽快实现与街道、社区联网;基本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直接结算费用。
湖南提出要“加快基本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2010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级财政要落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软件开发和网络联结经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信息系统末端费用列入使用单位的成本。统一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加快建立联结医保经办机构、医院、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立区域性结算中心。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新农合信息的互联互通。2009年建立新农合省级信息应用平台,2010年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各级定点医院全面联结。建立新农合省、市级结算中心”。
湖北提出要“加快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对接,逐步将新农合信息网络覆盖到村卫生室,实现结算与管理信息化。到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链接和信息共享,并基本实现网上同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推行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有两个省份(江苏、河北)未提及推广“一卡通”。西藏由于未向社会公开方案,同时新闻报道也缺乏相关信息,因此无从统计。所谓“一卡通”,并不仅仅是信息技术的问题,而是关涉到卡中内含的关于保障水平(或医保待遇)的制度设计问题,如何在后一个问题上开展深入细致的完善工作,各地似乎并没有加以重视。
其次,关于完善新农合参保人异地结算和转移接续问题,有26个省份要求与国家一致,基本上都是笼统地提出要实现新农合参保人的异地结算和转移接续,但并未给出具体举措。有3省份(河北、天津、北京)未提及异地结算的相关问题。同样,西藏缺乏信息来源,未能统计。
再次,关于医保经办城乡一体化,有28省份要求与国家一致。其中,甘肃提出了更具体的计划,即“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河北、西藏缺乏信息来源,未能统计。
最后,关于探索医保经办服务的多元竞争,有22省份提出了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但均论述笼统,未能提出具体措施,对这一举措即将面对的挑战也未予以正视。有6省份(陕西、云南、新疆、青海、天津、北京)未提及医保经办服务多元竞争的相关内容。西藏、辽宁缺乏信息来源,未能纳入统计。
通览30个省份的医改方案,可以发现各省医改方案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方面,大多提供了相对充分的阐述,但很多省份也仅仅是将国家设定的政策目标进一步细化,却没有就各自省份的情形给出确保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具体措施。
例如,关于医保覆盖面的扩大问题,各省均满足于给出等于或高于国家目标(90%)的参保率百分比,但是却未针对各自情况指出扩大医保覆盖面的难点及其应对措施。再如,就各类医保的保障水平,或称医疗保障服务包,各省级政府理应制定最低水平的标准,确保在全省各地市所有参保者最起码也能享受到最低的医疗保障,可是这一重要职责却在很多地方遭到忽视。又如,医保付费改革可谓医保改革乃至整个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但是对此关键性问题,很多省份的医改方案仅仅一带而过,连起码的试点计划都未加制定。
我们希望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医改方针的过程中,能够拿出足够的勇气去创新和相互学习,迎来本轮医改百花齐放的春天,使本轮医改早日迈上以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的康庄大道!
(顾昕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长策智库首席社会政策专家;余晖为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长策智库总裁;熊茂友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王颵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长策智库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