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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胶囊”的政治经济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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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Ce Thinktank
不合理的监管体制,使药监部门没有动力打击制售假药行为;不合理的定价机制,使制药企业为降低成本而铤而走险

 

 

“毒胶囊”的政治经济学解读

胡颖廉

 

2012年04月17日 东方早报

 

“毒胶囊”事件,敲打着国人早已脆弱的神经。与以往的“齐二药”等药品安全事件不同,此番波及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单个企业或某类药品,而是横扫全国的大面积系统性风险。除了媒体揭露的9家药厂的13个批次药品所用胶囊重金属铬含量超标,我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这恐怕还不是故事的全部。那么,这一恶性事件为什么会发生?我们又当如何防止?

 

《中国药典》对明胶空心胶囊有明确的标准。生产药用空心胶囊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空心胶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和使用。因此,从法理上说,生产经营“毒胶囊”属制售假药行为。

 

应当承认,1998年国家药监局成立以来,在“全国药监是一家”的口号下,各地药监部门通力合作,制售假药行为在我国一度得到有效遏制。然而,2008年调整药监部门省以下垂直管理后,我国假药问题开始反弹,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例如去年底曝光的东北3000多家正规药店出售假药事件,各地屡禁不止的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行为,以及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让亲生儿子试服假药的个案,都是明证。

 

制售假药具有跨地域特征,在“毒胶囊”事件中,工业明胶来自河北,胶囊生产地在浙江,成品则销往吉林、四川、青海等地药厂。要打击这类具有流动性和隐秘性的违法行为,必须由各地药监部门共同调查和联合执法,这需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成本。

 

令人遗憾的是,调整省以下垂直管理恰恰使这种跨地区合作成为不可能,因为在人事权和财权都实行属地管理的制度安排下,打击制售假药成为“公地悲剧”,理性的地方政府会产生成本外溢的机会主义心理:只要制售假药不给本行政区域带来直接的风险,便可听之任之。在欠发达地区,这种情况表现得尤为明显,且不论跨省的打击假药合作,即便是跨市县的合作都很鲜见。国家药监局也不得不于2009年成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以应对严峻的现实。

 

经济学理论认为,需求决定供给。假如没有下游药厂的需求,也就不会有上游企业制售“毒胶囊”的行为,因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于是有人会问:作为暴利行业的代名词,为什么药厂会为了节省一点成本而甘愿冒制售假药的风险?!事实上,中国的药业远没有普通人想象的那么简单。由于药品价格与民生息息相关,物价部门试图通过三番五次的“降价令”平抑药价,但这一政策并不符合我国医药产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集约化程度低”的格局。现实中,过度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使制药企业价格杀跌愈演愈烈,许多企业面临“卖大针剂不如卖矿泉水赚钱”的尴尬境地,不得不通过大量申报改剂药以规避“降价令”,廉价经典普药则纷纷消失。

 

更严重的是,一些制药企业为降低成本、求得生存而违规操作,带来不容忽视的药品安全隐患,曾经发生的“欣弗”、“甲氨蝶呤”等药害事故都是例证。换言之,药品价格的非市场化下降并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最终损害的还是患者的根本利益。行文至此,我们多少可以理解几年前某药企老总抛出的“药品不能当馒头卖”的惊人论断了。

 

不合理的监管体制,使药监部门没有动力打击制售假药行为;不合理的定价机制,使制药企业为降低成本而铤而走险。可见,中国的假药问题,不仅牵涉道德或法律,更是一个政治经济学命题。

 

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不能仅做小修小补,而需要完善药品监管的顶层设计。一是理顺药品监管体制,基层药品安全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可考虑将“药品安全控制指标体系”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根据“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为主,经营、使用环节为辅”的原则,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这相当于向各利益相关方提供可信的承诺,在激励机制上杜绝“商业利益优于公共利益”等情况。

 

二是以“新医改”为契机,将药品安全监管与医药产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政府应倾斜支持区域性大药厂,通过对注册资金、主要负责人资质、产量和拥有新药批准文号的限制,淘汰中小药品生产企业,优化制药产业结构,从根本上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