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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骚扰的国家责任
Posted 周四, 2010年 05月 27日 By ChangCe
惩罚性骚扰的国家责任
2010年05月27日 09:31时代周报
对话嘉宾
郭宇宽 清华大学博士后、长策智库高级研究员
李莹 千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
国内性骚扰向单位索赔很困难
郭宇宽:山木教育集团总裁宋山木强奸女员工罗云一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目前,受害者的起诉对象是宋山木,可他们玩了一个“金蝉脱壳”计,他的老婆站出来说,现在宋山木辞职了,他跟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她是公司新总裁。我们现在想探讨,在罗云一案中,除了宋山木先生及其个人品德以外,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单位有什么责任。比如一个企业在整体文化上都有物化女性,限制员工自由的倾向,在国内的法律框架下能不能追究企业的责任?
李莹:这个企业肯定是有问题的,在它的管理方式上,而且它有一种对女性歧视的文化,在这个过程中,它把女性当做一种性的工具,而不是把她们当做是有人格尊严的人。
像这种情况,在国外有明确规定,企业有防止性骚扰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生了性骚扰,除了要追究加害人的相关责任外,企业也要承担赔偿金,而且是很高的赔偿。为什么会很高?因为这是一个惩罚性机制。而我们国家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我们国家对性骚扰的立法很不完备。在2005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里面,并没有规定什么是性骚扰,也没有规定单位应该要建立怎样的法律机制,单位需要负什么样的连带责任或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从这个情况来看,要向单位索赔还是挺难的,在国内还没有法律依据。
郭宇宽: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承认了精神损害的赔偿,包括工作中产生的职业病都是可以索赔的,企业没有给我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就应该承担责任,那么可否进行比照?比如在这种工作环境下,我受到的各种压抑、性骚扰对我的心理阴影等精神损害,以这种行为可以比照精神伤害索赔吗?
李莹:还是挺难的,除非单位侵权了,对你造成了相应的损害,这样你才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性骚扰不是单位的行为,而是加害人个体的行为,除非有规定说,企业应该建立一种机制而没有建立,造成了受害人被伤害。之所以难,是因为强奸不是单位造成的,而是当事人做的。
郭宇宽:如果是公司保安下班以后,把一个女工强奸了,那可能说是当事人个人问题,也许说得过去,现在,问题是实施强奸的领导是总裁,他以总裁的身份,让下属去打扫卫生,把她叫到那里,以总裁的身份威胁她,然后强奸了,这个企业和总裁可能不能完全区分开来。
李莹:这确实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宋山木利用职务来进行伤害,而且这个企业一直有这种现象,所以单位是难辞其咎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并不是完全无法律可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要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让员工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如果你没有做到,就应该要承担责任,所以可以借用一下。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太少
郭宇宽: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如果你来为此案的当事人维权的话,你设想的推进形式是怎样的?
李莹:一方面我可以跟单位协商,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另外,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利用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来解决。法律所说的“安全问题”可以有很多种理解,切掉一个手指头是安全问题,被强奸更是安全问题,而且它还不只是让受害者的身体受到伤害,它还对其精神产生损害,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更应该归为安全问题。
郭宇宽:我的印象中,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果一个女性士官在军队里面遭到性骚扰,她能告整个国防部门,这个道理很清楚,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制滞后。
假如这一次不是因为强奸案被披露,最后公安机关介入,或者说以前的很多女孩受到骚扰,而没有像罗云一样站出来,而是认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是以强奸案的形式暴露,而是单位长期歧视女性,物化女性的规定,比如说规定女性在单位不能谈男朋友,上班必须得穿短裙、黑丝袜,在当时受伤害的时候,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反抗,事后也许觉得这是自己的一个心理阴影,觉得受到了伤害,她在辞职的过程中,要向单位进行起诉,这样是否可以?
李莹:从理论上讲,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受到伤害,就是可以起诉的,但是最后法院能否判决,认定赞同当事人的指控,这个很难讲。在国外,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很高,但是我国的赔偿额非常低。如果是民事诉讼,受害人还有可能得到赔偿,但很低,一般只有几千块钱,而性骚扰和强奸等对女性的性侵害,与身体所受的伤害相比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更大,甚至是终身的,这么低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这样既没有补偿员工所受到的伤害,也没有起到对施害人的威慑作用。如果是刑事诉讼,我国法律有规定,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发生的实际的损失,比如被强奸了以后,你要去医院,医药费给她报,而精神损失费没有,在这个时候当事人可能会想还不如息事宁人,即使这个案子宋山木被判强奸罪,但这个女孩子的精神赔偿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我国在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上,并没有理解它的精神实质,没有达到赔偿当事人的精神损失和惩罚、约束加害人的作用,这跟国外不一样,国外罚你一次就可能罚得你倾家荡产,让你刻骨铭心。
性骚扰案件里的“怪圈”
郭宇宽:那除了强奸以外,对于公司中其他日常的性骚扰,不是强奸级别的,也就是除了罗云以外,还有其他几个人也反映这个情况,是否可以起诉?
李莹:如果不是强奸,但当事人认为自己遭受了性骚扰而又被法院认定为性骚扰,那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它能否被法院认定?
郭宇宽:现在我国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到目前为止,还缺少一些大家认同的好的判例,你觉得是因为认定困难?
李莹:不是没有太多好的判例,我们也做过一些还不错的判例,但是没有公布,是因为当事人不同意。我们中心有过一个对性骚扰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43%的女性受到过性骚扰,很高的,而且发生性关系的有4%,可见职场性骚扰的现象很严重,但是性骚扰案件为什么很难暴露出来,这么多年了有影响力的案例还只有十来个?第一,因为这里有证据的问题,一般都只发生在两个人之间,没有目击者,即使有目击者,也常常不敢冒险作证。而且被骚扰的时候,没有办法拿到证据,比如录音录像,但是很难,没有证据怎么能提起诉讼呢?第二,是受害者自己的顾虑,因为很多骚扰是上级对下属的,往往是胁迫,如果你不接受,你就有可能会被降职降薪等等,但是如果你接受了,你就可能会受到一些关照。第三,我们社会对性骚扰的问题,不是很宽容,很多人认为,为什么他不骚扰别人,而要骚扰你呢?很多人不是去同情和理解,而是首先去质疑。像重庆的案子,当事人勇敢地站了出来,但是事后丈夫跟她离婚了,家人不理解,社会不理解,会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看你,这是让人难以忍受的。当事人会考虑如果站出来,社会带给她的伤害可能要比骚扰本身的伤害更大,所以她不愿意起诉。
郭宇宽:这基本就是一个循环,一方面采证困难,另一方面法院判例很少。在国外,一个起诉可以达到十亿美金,被骚扰的女性就受到鼓励,我就豁出去了。而在我国,正是因为好判例如此少,她们会觉得划不来,所以不愿意起诉,不愿意起诉又造成了判例少,这样就形成一种循环。
李莹:这是有一定道理的,首先人家一看这种案例很少,然后再一看这么多败诉的,就算胜诉,也只赔这么一点,所以就不愿意去告了,因为受害人要考虑到自己的人力成本、时间,付出的和自己所得到的赔偿是不是相符合。就像你说的,大多数人看到更多的是败诉,即使胜诉了,也只有两三千块钱,而且她还要承担那么大的风险。
职场女性要勇敢说“不”
郭宇宽:在我们中国的文化环境下,界定性骚扰的标准是怎样的?什么样的行为能被认定为性骚扰?你们所认定的标准跟法律实践是什么样的关系?
李莹:我国法律没有对性骚扰的明确界定,所谓的界定大多数都是各地区自定的,还有一种是法官对它的理解。我们还是按照一般的国外的标准,首先是不受欢迎的,是违背对方意志的,另外,就是要含有一些性的意味,包括文字、图片、信息等等行为方式,黄段子应该算是。
郭宇宽:你刚才讲到现在的性骚扰,法院维权的途径比较难,那对这些受骚扰的女性来讲,除了向法院起诉以外,其他的维权的途径,你怎么看,比如妇联这些?
李莹:因为在法律上讨公道很难获得理想的结果,所以要想办法让这种情况不要发生,我觉得最有效的方式是企业建立防止性骚扰的制度,企业应该在对员工培训的时候,在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里面应该表明自己的态度,禁止性骚扰,同时也应该对性骚扰进行一些界定。另外,还应该要有投诉的机制,员工受到骚扰,要有受理投诉的地方;再者,投诉要保密,处理性骚扰的机构要进行调查,还要有处理的机制和手段,比如,如果性骚扰行为成立,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严重的话,可以直接开除。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只要有这种机制,还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在企业层面处理好问题。
郭宇宽:问题是,在山木公司这样的案例中,色魔就是董事长,你还能指望他来订规矩阻止性骚扰么?
李莹:从女性自身的角度来讲,要勇敢地说“不”,因为很多行为可能是在于女性的害怕,在于她的一种犹豫和不坚定。在对方第一次这样做的时候,你必须告诉他,你坚决不允许这种行为,这样也许就能有效制止了。
郭宇宽:让女性勇敢坚强,说起来都很容易,真是在遭受威胁的条件下,人难免就慌了,总不能要求,女孩都学《烈女传》誓死不从吧。我觉得关键还是要推进相关立法,特别是争取能有保护职场女性比较成功的判例出台,这方面国家还是有责任的。
李莹:确实是,这方面我们也在努力。
2010年05月27日 09:31时代周报
对话嘉宾
郭宇宽 清华大学博士后、长策智库高级研究员
李莹 千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
国内性骚扰向单位索赔很困难
郭宇宽:山木教育集团总裁宋山木强奸女员工罗云一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目前,受害者的起诉对象是宋山木,可他们玩了一个“金蝉脱壳”计,他的老婆站出来说,现在宋山木辞职了,他跟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她是公司新总裁。我们现在想探讨,在罗云一案中,除了宋山木先生及其个人品德以外,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单位有什么责任。比如一个企业在整体文化上都有物化女性,限制员工自由的倾向,在国内的法律框架下能不能追究企业的责任?
李莹:这个企业肯定是有问题的,在它的管理方式上,而且它有一种对女性歧视的文化,在这个过程中,它把女性当做一种性的工具,而不是把她们当做是有人格尊严的人。
像这种情况,在国外有明确规定,企业有防止性骚扰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生了性骚扰,除了要追究加害人的相关责任外,企业也要承担赔偿金,而且是很高的赔偿。为什么会很高?因为这是一个惩罚性机制。而我们国家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我们国家对性骚扰的立法很不完备。在2005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里面,并没有规定什么是性骚扰,也没有规定单位应该要建立怎样的法律机制,单位需要负什么样的连带责任或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从这个情况来看,要向单位索赔还是挺难的,在国内还没有法律依据。
郭宇宽: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承认了精神损害的赔偿,包括工作中产生的职业病都是可以索赔的,企业没有给我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就应该承担责任,那么可否进行比照?比如在这种工作环境下,我受到的各种压抑、性骚扰对我的心理阴影等精神损害,以这种行为可以比照精神伤害索赔吗?
李莹:还是挺难的,除非单位侵权了,对你造成了相应的损害,这样你才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性骚扰不是单位的行为,而是加害人个体的行为,除非有规定说,企业应该建立一种机制而没有建立,造成了受害人被伤害。之所以难,是因为强奸不是单位造成的,而是当事人做的。
郭宇宽:如果是公司保安下班以后,把一个女工强奸了,那可能说是当事人个人问题,也许说得过去,现在,问题是实施强奸的领导是总裁,他以总裁的身份,让下属去打扫卫生,把她叫到那里,以总裁的身份威胁她,然后强奸了,这个企业和总裁可能不能完全区分开来。
李莹:这确实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宋山木利用职务来进行伤害,而且这个企业一直有这种现象,所以单位是难辞其咎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并不是完全无法律可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要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让员工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如果你没有做到,就应该要承担责任,所以可以借用一下。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太少
郭宇宽: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如果你来为此案的当事人维权的话,你设想的推进形式是怎样的?
李莹:一方面我可以跟单位协商,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另外,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利用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来解决。法律所说的“安全问题”可以有很多种理解,切掉一个手指头是安全问题,被强奸更是安全问题,而且它还不只是让受害者的身体受到伤害,它还对其精神产生损害,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更应该归为安全问题。
郭宇宽:我的印象中,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果一个女性士官在军队里面遭到性骚扰,她能告整个国防部门,这个道理很清楚,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制滞后。
假如这一次不是因为强奸案被披露,最后公安机关介入,或者说以前的很多女孩受到骚扰,而没有像罗云一样站出来,而是认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是以强奸案的形式暴露,而是单位长期歧视女性,物化女性的规定,比如说规定女性在单位不能谈男朋友,上班必须得穿短裙、黑丝袜,在当时受伤害的时候,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反抗,事后也许觉得这是自己的一个心理阴影,觉得受到了伤害,她在辞职的过程中,要向单位进行起诉,这样是否可以?
李莹:从理论上讲,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受到伤害,就是可以起诉的,但是最后法院能否判决,认定赞同当事人的指控,这个很难讲。在国外,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很高,但是我国的赔偿额非常低。如果是民事诉讼,受害人还有可能得到赔偿,但很低,一般只有几千块钱,而性骚扰和强奸等对女性的性侵害,与身体所受的伤害相比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更大,甚至是终身的,这么低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这样既没有补偿员工所受到的伤害,也没有起到对施害人的威慑作用。如果是刑事诉讼,我国法律有规定,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发生的实际的损失,比如被强奸了以后,你要去医院,医药费给她报,而精神损失费没有,在这个时候当事人可能会想还不如息事宁人,即使这个案子宋山木被判强奸罪,但这个女孩子的精神赔偿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我国在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上,并没有理解它的精神实质,没有达到赔偿当事人的精神损失和惩罚、约束加害人的作用,这跟国外不一样,国外罚你一次就可能罚得你倾家荡产,让你刻骨铭心。
性骚扰案件里的“怪圈”
郭宇宽:那除了强奸以外,对于公司中其他日常的性骚扰,不是强奸级别的,也就是除了罗云以外,还有其他几个人也反映这个情况,是否可以起诉?
李莹:如果不是强奸,但当事人认为自己遭受了性骚扰而又被法院认定为性骚扰,那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它能否被法院认定?
郭宇宽:现在我国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到目前为止,还缺少一些大家认同的好的判例,你觉得是因为认定困难?
李莹:不是没有太多好的判例,我们也做过一些还不错的判例,但是没有公布,是因为当事人不同意。我们中心有过一个对性骚扰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43%的女性受到过性骚扰,很高的,而且发生性关系的有4%,可见职场性骚扰的现象很严重,但是性骚扰案件为什么很难暴露出来,这么多年了有影响力的案例还只有十来个?第一,因为这里有证据的问题,一般都只发生在两个人之间,没有目击者,即使有目击者,也常常不敢冒险作证。而且被骚扰的时候,没有办法拿到证据,比如录音录像,但是很难,没有证据怎么能提起诉讼呢?第二,是受害者自己的顾虑,因为很多骚扰是上级对下属的,往往是胁迫,如果你不接受,你就有可能会被降职降薪等等,但是如果你接受了,你就可能会受到一些关照。第三,我们社会对性骚扰的问题,不是很宽容,很多人认为,为什么他不骚扰别人,而要骚扰你呢?很多人不是去同情和理解,而是首先去质疑。像重庆的案子,当事人勇敢地站了出来,但是事后丈夫跟她离婚了,家人不理解,社会不理解,会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看你,这是让人难以忍受的。当事人会考虑如果站出来,社会带给她的伤害可能要比骚扰本身的伤害更大,所以她不愿意起诉。
郭宇宽:这基本就是一个循环,一方面采证困难,另一方面法院判例很少。在国外,一个起诉可以达到十亿美金,被骚扰的女性就受到鼓励,我就豁出去了。而在我国,正是因为好判例如此少,她们会觉得划不来,所以不愿意起诉,不愿意起诉又造成了判例少,这样就形成一种循环。
李莹:这是有一定道理的,首先人家一看这种案例很少,然后再一看这么多败诉的,就算胜诉,也只赔这么一点,所以就不愿意去告了,因为受害人要考虑到自己的人力成本、时间,付出的和自己所得到的赔偿是不是相符合。就像你说的,大多数人看到更多的是败诉,即使胜诉了,也只有两三千块钱,而且她还要承担那么大的风险。
职场女性要勇敢说“不”
郭宇宽:在我们中国的文化环境下,界定性骚扰的标准是怎样的?什么样的行为能被认定为性骚扰?你们所认定的标准跟法律实践是什么样的关系?
李莹:我国法律没有对性骚扰的明确界定,所谓的界定大多数都是各地区自定的,还有一种是法官对它的理解。我们还是按照一般的国外的标准,首先是不受欢迎的,是违背对方意志的,另外,就是要含有一些性的意味,包括文字、图片、信息等等行为方式,黄段子应该算是。
郭宇宽:你刚才讲到现在的性骚扰,法院维权的途径比较难,那对这些受骚扰的女性来讲,除了向法院起诉以外,其他的维权的途径,你怎么看,比如妇联这些?
李莹:因为在法律上讨公道很难获得理想的结果,所以要想办法让这种情况不要发生,我觉得最有效的方式是企业建立防止性骚扰的制度,企业应该在对员工培训的时候,在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里面应该表明自己的态度,禁止性骚扰,同时也应该对性骚扰进行一些界定。另外,还应该要有投诉的机制,员工受到骚扰,要有受理投诉的地方;再者,投诉要保密,处理性骚扰的机构要进行调查,还要有处理的机制和手段,比如,如果性骚扰行为成立,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严重的话,可以直接开除。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只要有这种机制,还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在企业层面处理好问题。
郭宇宽:问题是,在山木公司这样的案例中,色魔就是董事长,你还能指望他来订规矩阻止性骚扰么?
李莹:从女性自身的角度来讲,要勇敢地说“不”,因为很多行为可能是在于女性的害怕,在于她的一种犹豫和不坚定。在对方第一次这样做的时候,你必须告诉他,你坚决不允许这种行为,这样也许就能有效制止了。
郭宇宽:让女性勇敢坚强,说起来都很容易,真是在遭受威胁的条件下,人难免就慌了,总不能要求,女孩都学《烈女传》誓死不从吧。我觉得关键还是要推进相关立法,特别是争取能有保护职场女性比较成功的判例出台,这方面国家还是有责任的。
李莹:确实是,这方面我们也在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