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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寡的经济学解释
Posted 周日, 2010年 11月 28日 By ChangCe
(转)守寡有理
注:本文作者赖建诚,台湾经济学家,治经济史。通俗读物《经济史的趣味》收其短文数十篇,有理,有趣,有启发。该书原名《西洋经济史的趣味》,后加入中国经济史,增补十余篇。下面这篇《守寡有理》,即摘自此书。
本文链接:http://blog.ylib.com/lai/Archives/2009/08/26/11792
守寡有理
現在說起來奇怪,但在1970年代初期我上大學時,台灣的社會好像認為婦女守寡比較受尊敬。時代變化很快,35年後的今天就沒有這種心理,一方面是女性主義的覺醒,二方面是經濟能獨立自主,三方面是社會風氣的開放與大量吸收西洋觀念。
寡婦守節不嫁叫做「節婦」,自殺殉節的叫做「烈婦」。魯迅在〈我之節烈觀〉(1918),有尖銳的觀察:「女子自己願意節烈麼?答道:不願。…節烈很難很苦,既不利人,又不利己。…然而仍舊牢不可破,…可是無論何人,都怕這節烈。怕它釘到自己和骨肉的身上。」
到宋代為止的寡婦通常會再嫁,守節是少數例外。到了元代,蒙古統治者把游牧民族的婚姻制度,強加在農耕的漢人社會上,使得原本屬於婦女的人身權、子女權、財產權,轉移到夫家手中。這項制度上的轉折,讓元明清三代的喪夫婦女被迫選擇守寡,因為這麼做最符合她們的利益。從另一方面來說,社會、人文、(尤其是)經濟的轉變,讓明清的婦女更容易守節。換言之,明清的守節風氣,是漢人的婚姻制度被外力扭曲後,婦女在無奈之下的「理性選擇」,也可說是蒙古與漢人婚姻制度的混血產物。到了民國初年,一方面受到西洋風氣的影響,二方面有魯迅這類的見解,才引發廢止守寡的聲音。
舉幾個例子就可說明,元代之前年輕寡婦再嫁,並非例外而是常態。宋太祖把寡妹嫁給名將高懷德,程頤贊成寡姪媳再嫁,南宋名將張俊把寡媳嫁給部將,魏了翁因嫁寡女,而擺不平眾多的競爭者。還有許多寡婦再嫁的例子,都可看出到宋末為止,並無節婦與烈婦的觀念。以下解說元代發生哪些重要的轉變。
蒙古統治漢人之前,如果女兒婚姻不美滿或女婿死亡,本生父母或祖父母可以替她安排再婚,或讓女兒回家居住(歸宗)。換言之,元代之前婦女的人身權,基本上屬於本家或自己。蒙古人引入的婚姻制度,對元明清產生強烈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1)婦女的孝順對象,從本生父母轉為丈夫的父母(公婆):寡婦在夫家守節,而不在本生家。換言之,元明清婦女的人身權,已從本家轉到夫家,寡媳有孝養公婆的義務。
(2)宋代婦女的財產權,不會因結婚而受損。元明清的婦女已無財產承分權,若寡婦要再嫁,財產必須留在夫家。換言之,婦女結婚後就把財產權轉渡給夫家,失去財產的支配權。但寡婦只要留在夫家,就可以保有嫁妝與從夫家得到的財產。
(3)宋代喪偶婦女再嫁時,有權帶走子女,元明清的婦女必須把子女留在夫家,子女權屬於夫家而非母親。
簡言之,元代的新婚姻制度,讓婦女失去了人身權、財產權、子女權。為什麼會這樣?蒙古與漢人的婚姻制度有三項差異。(1)蒙古採一夫多妻制,漢人採一夫一妻制。漢人可以有妾,但妻妾的身份有嫡庶之分;蒙古人的多妻制下,諸妻的地位一樣,可以贈妻或賣妻。(2)蒙古講究對女方的聘禮,但女方無嫁妝;漢人的聘禮較象徵性,但講究嫁妝。蒙古婚俗重聘禮,這是買婚習俗的延續,用以補償女方家庭的損失。漢人重嫁妝,等於是從父母那裡提前繼承財產;帶來夫家的嫁妝,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用意。(3)蒙人行收繼婚,漢人視之為亂倫。
為什麼蒙古要行收繼婚?因為婦女結婚後被視為夫家財產,丈夫身故後不能離開,要由夫家的成員接收為妻子,稱為收繼婚。收繼者通常是丈夫的兄弟,或丈夫與其他妻子所生的兒子,或是其他親戚;兒子甚至可以收亡父之妻,只要非生母即可。這是上自皇室貴族,下迄貧民一體風行的習俗。好處有三:(1)家族保有這個年輕的女性活財產;(2)收繼者可接收寡婦的財產;(3)解決寡婦的生活與扶養問題。
1276年蒙古人消滅宋朝,在一世紀的統治期間引入收繼婚制,漢人經過長期的抗爭磨合,轉變成明代的婚姻制度,清朝承續此制,直到民國初年,過程如下。1303年元成宗下聖旨,明示女性的再婚規定:「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隨嫁妝奩原財產等物,一聽前夫之家為主,並不許似前搬取隨身。」這是中國史上,首次明確剝奪寡婦和失婚婦女的財產權。這是蒙古人的價值觀:婦女的財產權完全操在夫家。明太祖在1369年頒布相同的規定,清朝的法律完全倣效明朝。同樣地,在這種概念下,子女權也屬於丈夫家族,甚至連人身權都失去了。
再舉一例,說明蒙漢的觀念差異。漢人對血親與姻親的性禁忌非常嚴格,犯禁就是亂倫。明清時期對四等親以上的亂倫,視為「內亂」,最重可處絞死或斬首,但對親族外的不倫(外亂)懲罰較輕。在這種觀念下,收繼婚對漢人而言,是最嚴重的「內亂」,完全無法接受。
蒙古人的觀念相反:對內亂的懲罰輕微,或甚至不懲罰;但與外族人的不倫(外亂),則視為家族的嚴重損失,懲罰十分嚴厲,甚至引起兩族之間的仇殺。族內的不倫雖然也是犯罪,但因沒有家族財產的損失,所以內亂的罪較輕。換個觀點來看,遊牧民族的收繼婚,其實是對族內共同財產(婦女)的效率使用;但對農耕定居的漢人來說,收繼婚是最嚴重的亂倫大忌。
漢人在元朝的統治下,必須接受蒙古的婚姻規定。經過衝突磨合,漢人調整出兼顧理想與現實的均衡點:丈夫死後寡婦不願依法律被收繼,又想保留財產權、子女權、人身權,最好的辦法就是守寡不嫁。蒙古法律並未強制寡婦必須再嫁,只要「出具守志不改嫁結文狀」,寡婦就不必被收繼。
元朝統治者面對漢人的抵抗,也在調整法律的施用規定,大體而言有幾個階段性的變化:(1) 1271年之前,蒙人與漢人的法律分開適用。(2) 1271-67年間,法律全面蒙古化。(3) 1276-94年間,逐漸寬鬆地執行蒙古法律。(4) 1294-1330年間,蒙古法律逐漸漢化。1330年下令取消漢人的收繼婚:「諸漢人、南人,父殁,子收其庶母,兄殁,弟收其嫂者,禁之。諸姑表兄弟叔嫂不相收,收者以姦論。」
取消漢人的收繼婚,接受新的守寡方式,是蒙漢妥協的結果:蒙古的寡婦本來就留在夫家,漢人接受這一點,讓寡婦在夫家守節。對漢人而言,只要不強制收繼婚,在夫家守寡是可以接受的替代方案。對蒙古統治者來說,漢人寡婦不外嫁,基本上就符合蒙古法律,統治者就可以不強制收繼婚。從寡婦的立場來說,可以免除被收繼的恐懼,保住部分的自主權(人身權)。但為何不易再嫁?(1)財產權和子女權早已移轉夫家,寡婦若要再嫁,必須放棄這兩項,意願自然減弱。(2)從婚姻市場的觀點來看,寡婦的價值比新婦低,新夫又不能得到寡婦的財產,再嫁的機會就減少了。
整體而言,1330年之前漢人寡婦選擇守節,主要的考量是「收繼婚的亂倫恐懼」;1330年之後選擇守節,主要考量是財產權與子女權已移轉到夫家,再嫁就會失去這兩項重要倚靠。還有兩項社會條件的搭配因素:(1)政府表揚守寡者,(2)工商業的發展,寡婦較有自食其力的機會。分述如下。
蒙元朝廷明白,不易強制漢人行收繼婚,就退而求其次,表揚婦女不再嫁。1304年頒布表揚守節的政令:「今後舉節婦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後晚節不易,貞正著明者,…申呈省部,依例旌表。」朱元璋在1368年頒布類似的詔書:「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免除本家差役。」清朝跟隨這個概念,在1723年規定:「節婦年逾四十而身故,計其守節已逾十五載以上,亦應酌量旌獎。」旌表的方式,原本是朝廷給匾額,張掛在節婦家門上。到了明朝嘉靖,政府撥款30兩銀,給個別節婦建造牌。具體方式隨時間地點而異,但獎勵節婦的精神,在元明清是延續的。
政府雖然表揚守節,但對貧困寡婦並無特定的救濟政策。元代時期,家境清寒的年輕寡婦,雖然有意守節,但迫於生計只好「死一夫易一夫」。明清時期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寡婦較多謀生的機會,其中最主要的是棉紡織業。為何不是麻織或絲織?因為麻織品普遍,附加價值低;絲織品較具技術性,市場價值高,逐漸向城鎮轉移,由男性手工匠掌握,鄉間或弱勢婦女不易參與。
明代後期,棉花成為主要的紡織原料,棉織品逐漸普及化,適合婦女參與生產:每兩件棉衣中,就有一件是從婦女織造的棉布製作的,稱為「棉花革命」。棉花革命後,男耕女織的分工才真正落實:婦女從棉紡業的所得,高於在田地的工作報酬;可以養活自己,也可以扶養小孩。換言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寡婦經濟獨立的機會,守節的可能性因而增加。
參考書目
張彬村(1999):〈明清時期寡婦守節的風氣: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的問題〉,《新史學》,10(2):29-76。
注:本文作者赖建诚,台湾经济学家,治经济史。通俗读物《经济史的趣味》收其短文数十篇,有理,有趣,有启发。该书原名《西洋经济史的趣味》,后加入中国经济史,增补十余篇。下面这篇《守寡有理》,即摘自此书。
本文链接:http://blog.ylib.com/lai/Archives/2009/08/26/11792
守寡有理
現在說起來奇怪,但在1970年代初期我上大學時,台灣的社會好像認為婦女守寡比較受尊敬。時代變化很快,35年後的今天就沒有這種心理,一方面是女性主義的覺醒,二方面是經濟能獨立自主,三方面是社會風氣的開放與大量吸收西洋觀念。
寡婦守節不嫁叫做「節婦」,自殺殉節的叫做「烈婦」。魯迅在〈我之節烈觀〉(1918),有尖銳的觀察:「女子自己願意節烈麼?答道:不願。…節烈很難很苦,既不利人,又不利己。…然而仍舊牢不可破,…可是無論何人,都怕這節烈。怕它釘到自己和骨肉的身上。」
到宋代為止的寡婦通常會再嫁,守節是少數例外。到了元代,蒙古統治者把游牧民族的婚姻制度,強加在農耕的漢人社會上,使得原本屬於婦女的人身權、子女權、財產權,轉移到夫家手中。這項制度上的轉折,讓元明清三代的喪夫婦女被迫選擇守寡,因為這麼做最符合她們的利益。從另一方面來說,社會、人文、(尤其是)經濟的轉變,讓明清的婦女更容易守節。換言之,明清的守節風氣,是漢人的婚姻制度被外力扭曲後,婦女在無奈之下的「理性選擇」,也可說是蒙古與漢人婚姻制度的混血產物。到了民國初年,一方面受到西洋風氣的影響,二方面有魯迅這類的見解,才引發廢止守寡的聲音。
舉幾個例子就可說明,元代之前年輕寡婦再嫁,並非例外而是常態。宋太祖把寡妹嫁給名將高懷德,程頤贊成寡姪媳再嫁,南宋名將張俊把寡媳嫁給部將,魏了翁因嫁寡女,而擺不平眾多的競爭者。還有許多寡婦再嫁的例子,都可看出到宋末為止,並無節婦與烈婦的觀念。以下解說元代發生哪些重要的轉變。
蒙古統治漢人之前,如果女兒婚姻不美滿或女婿死亡,本生父母或祖父母可以替她安排再婚,或讓女兒回家居住(歸宗)。換言之,元代之前婦女的人身權,基本上屬於本家或自己。蒙古人引入的婚姻制度,對元明清產生強烈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1)婦女的孝順對象,從本生父母轉為丈夫的父母(公婆):寡婦在夫家守節,而不在本生家。換言之,元明清婦女的人身權,已從本家轉到夫家,寡媳有孝養公婆的義務。
(2)宋代婦女的財產權,不會因結婚而受損。元明清的婦女已無財產承分權,若寡婦要再嫁,財產必須留在夫家。換言之,婦女結婚後就把財產權轉渡給夫家,失去財產的支配權。但寡婦只要留在夫家,就可以保有嫁妝與從夫家得到的財產。
(3)宋代喪偶婦女再嫁時,有權帶走子女,元明清的婦女必須把子女留在夫家,子女權屬於夫家而非母親。
簡言之,元代的新婚姻制度,讓婦女失去了人身權、財產權、子女權。為什麼會這樣?蒙古與漢人的婚姻制度有三項差異。(1)蒙古採一夫多妻制,漢人採一夫一妻制。漢人可以有妾,但妻妾的身份有嫡庶之分;蒙古人的多妻制下,諸妻的地位一樣,可以贈妻或賣妻。(2)蒙古講究對女方的聘禮,但女方無嫁妝;漢人的聘禮較象徵性,但講究嫁妝。蒙古婚俗重聘禮,這是買婚習俗的延續,用以補償女方家庭的損失。漢人重嫁妝,等於是從父母那裡提前繼承財產;帶來夫家的嫁妝,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用意。(3)蒙人行收繼婚,漢人視之為亂倫。
為什麼蒙古要行收繼婚?因為婦女結婚後被視為夫家財產,丈夫身故後不能離開,要由夫家的成員接收為妻子,稱為收繼婚。收繼者通常是丈夫的兄弟,或丈夫與其他妻子所生的兒子,或是其他親戚;兒子甚至可以收亡父之妻,只要非生母即可。這是上自皇室貴族,下迄貧民一體風行的習俗。好處有三:(1)家族保有這個年輕的女性活財產;(2)收繼者可接收寡婦的財產;(3)解決寡婦的生活與扶養問題。
1276年蒙古人消滅宋朝,在一世紀的統治期間引入收繼婚制,漢人經過長期的抗爭磨合,轉變成明代的婚姻制度,清朝承續此制,直到民國初年,過程如下。1303年元成宗下聖旨,明示女性的再婚規定:「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隨嫁妝奩原財產等物,一聽前夫之家為主,並不許似前搬取隨身。」這是中國史上,首次明確剝奪寡婦和失婚婦女的財產權。這是蒙古人的價值觀:婦女的財產權完全操在夫家。明太祖在1369年頒布相同的規定,清朝的法律完全倣效明朝。同樣地,在這種概念下,子女權也屬於丈夫家族,甚至連人身權都失去了。
再舉一例,說明蒙漢的觀念差異。漢人對血親與姻親的性禁忌非常嚴格,犯禁就是亂倫。明清時期對四等親以上的亂倫,視為「內亂」,最重可處絞死或斬首,但對親族外的不倫(外亂)懲罰較輕。在這種觀念下,收繼婚對漢人而言,是最嚴重的「內亂」,完全無法接受。
蒙古人的觀念相反:對內亂的懲罰輕微,或甚至不懲罰;但與外族人的不倫(外亂),則視為家族的嚴重損失,懲罰十分嚴厲,甚至引起兩族之間的仇殺。族內的不倫雖然也是犯罪,但因沒有家族財產的損失,所以內亂的罪較輕。換個觀點來看,遊牧民族的收繼婚,其實是對族內共同財產(婦女)的效率使用;但對農耕定居的漢人來說,收繼婚是最嚴重的亂倫大忌。
漢人在元朝的統治下,必須接受蒙古的婚姻規定。經過衝突磨合,漢人調整出兼顧理想與現實的均衡點:丈夫死後寡婦不願依法律被收繼,又想保留財產權、子女權、人身權,最好的辦法就是守寡不嫁。蒙古法律並未強制寡婦必須再嫁,只要「出具守志不改嫁結文狀」,寡婦就不必被收繼。
元朝統治者面對漢人的抵抗,也在調整法律的施用規定,大體而言有幾個階段性的變化:(1) 1271年之前,蒙人與漢人的法律分開適用。(2) 1271-67年間,法律全面蒙古化。(3) 1276-94年間,逐漸寬鬆地執行蒙古法律。(4) 1294-1330年間,蒙古法律逐漸漢化。1330年下令取消漢人的收繼婚:「諸漢人、南人,父殁,子收其庶母,兄殁,弟收其嫂者,禁之。諸姑表兄弟叔嫂不相收,收者以姦論。」
取消漢人的收繼婚,接受新的守寡方式,是蒙漢妥協的結果:蒙古的寡婦本來就留在夫家,漢人接受這一點,讓寡婦在夫家守節。對漢人而言,只要不強制收繼婚,在夫家守寡是可以接受的替代方案。對蒙古統治者來說,漢人寡婦不外嫁,基本上就符合蒙古法律,統治者就可以不強制收繼婚。從寡婦的立場來說,可以免除被收繼的恐懼,保住部分的自主權(人身權)。但為何不易再嫁?(1)財產權和子女權早已移轉夫家,寡婦若要再嫁,必須放棄這兩項,意願自然減弱。(2)從婚姻市場的觀點來看,寡婦的價值比新婦低,新夫又不能得到寡婦的財產,再嫁的機會就減少了。
整體而言,1330年之前漢人寡婦選擇守節,主要的考量是「收繼婚的亂倫恐懼」;1330年之後選擇守節,主要考量是財產權與子女權已移轉到夫家,再嫁就會失去這兩項重要倚靠。還有兩項社會條件的搭配因素:(1)政府表揚守寡者,(2)工商業的發展,寡婦較有自食其力的機會。分述如下。
蒙元朝廷明白,不易強制漢人行收繼婚,就退而求其次,表揚婦女不再嫁。1304年頒布表揚守節的政令:「今後舉節婦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後晚節不易,貞正著明者,…申呈省部,依例旌表。」朱元璋在1368年頒布類似的詔書:「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免除本家差役。」清朝跟隨這個概念,在1723年規定:「節婦年逾四十而身故,計其守節已逾十五載以上,亦應酌量旌獎。」旌表的方式,原本是朝廷給匾額,張掛在節婦家門上。到了明朝嘉靖,政府撥款30兩銀,給個別節婦建造牌。具體方式隨時間地點而異,但獎勵節婦的精神,在元明清是延續的。
政府雖然表揚守節,但對貧困寡婦並無特定的救濟政策。元代時期,家境清寒的年輕寡婦,雖然有意守節,但迫於生計只好「死一夫易一夫」。明清時期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寡婦較多謀生的機會,其中最主要的是棉紡織業。為何不是麻織或絲織?因為麻織品普遍,附加價值低;絲織品較具技術性,市場價值高,逐漸向城鎮轉移,由男性手工匠掌握,鄉間或弱勢婦女不易參與。
明代後期,棉花成為主要的紡織原料,棉織品逐漸普及化,適合婦女參與生產:每兩件棉衣中,就有一件是從婦女織造的棉布製作的,稱為「棉花革命」。棉花革命後,男耕女織的分工才真正落實:婦女從棉紡業的所得,高於在田地的工作報酬;可以養活自己,也可以扶養小孩。換言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寡婦經濟獨立的機會,守節的可能性因而增加。
參考書目
張彬村(1999):〈明清時期寡婦守節的風氣: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的問題〉,《新史學》,10(2):2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