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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流芳:匹夫有志,可敌三军
Posted 周二, 2012年 09月 18日 By ChangCe
匹夫有志,可敌三军
方流芳*
十多年前,作为教师代表参加过一次本科毕业生座谈会。与大学的其他师生座谈一样,照例也是教授们侃侃而谈,学生们洗耳恭听。毕业生得到的最生动的教诲是:“终成大器之途,始于韩信胯下之辱,古今相通。”听着听着,本人突然有骨鲠在喉,一吐为快的冲动,当场发表了一通令人扫兴的评论。大意如下:“初遇强者挡路,不得已而为他人胯下行,是谓隐忍蓄势;久而久之,习以为常,凡遇强者,即匍匐穿行其胯下,是谓自辱以取用;进而精通胯下谋生之道,往返自如,怡然自得。若事业之成始于他人胯下,日复一日,胯下之行,何有穷期?人之一生,终老胯下,岂不可悲?”
前两年,读慕容雪村以律师为主角的小说《原谅我红尘颠倒》。我发现,书中的每个律师都把胯下之辱看成生财之道,不仅长袖善舞,而且传诸新人,薪火相传。在慕容笔下的每个律师似乎都接受过或者传授过这样的洗脑教育:“世道如此,识时务者为俊杰。客户所看重的,就是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我不贿赂法官,客户就离我而去,我何以为生?同事、同行无不如此,我特立独行,何以在此江湖立足?如今,教授在办‘辅导班’、‘学位班’,参与文凭销售;医生兼任药商派驻医院的、凭药品消费量领取佣金的销售代理;会计按照公司控制者的需要制作财务报表,却由投资人为之付费;市场监管者和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官员或者其代理人运用公权力经商,利益滚滚而来。与之相比,律师给法官一点好处,无非是用客户的钱为客户办事,何错之有?”在每个人内心深处,腐败是邪恶的原罪;在经世致用的时候,腐败是强大的力量,可屈从而不可与之争锋,当腐败与行业规则结合在一起,每个业内人士都争相拥抱腐败,惟恐“被边缘化”而错过“主流”所生成的、熠熠生辉的升官发财机会。从抗拒、自责、麻木到感到欣快,再到嗜好成瘾,这就是人们屈身胯下所产生的感受的历史性变化。
然而,胯下求生实在是一种与律师精神格格不入的处世哲学。律师精神在本质上是一种对抗精神——律师首先是斗士,或为主动进攻的挑战者,或为勇于应战的捍卫者——正是对抗精神为律师赢得客户和声誉。在英文里,律师是代言人(advocate)、辩护人(defender)、讼师(litigant)和受托人(attorney),律师的中文意义也是大致相同。为他人争鸣,当有勇气、智慧和坚韧,这就是律师的美德。无论站哪一边,律师都可能得罪那些站在对立面的、充满威慑力的机构和个人。因此,面对威胁,最不应当闪身而过的就是律师。
遇见一堵挡路墙,有人绕行,有人翻墙,有人找门,而有眼力的律师却能看到挡路墙内部的脆弱结构,知道何时奋力一击,破墙通路。人们一定记得围绕深圳特区的那一堵墙——它把“特区”和“内地”、把城市和农村隔离开来——中国公民需要“暂住证”才能在墙内合法居留、工作,而取得“暂住证”的历程充满了艰辛和困苦;进入墙内而没有暂住证,则面临“收容”、“遣送”。在2003年之前,深圳“收容站”已经累计关押、遣送了数百万人。2003年,几名律师因势利导,呼应民意,为“收容”、“遣送”的受害人大声疾呼,“暂住证”随之废除,高墙终于瓦解。律师攻击了那堵高墙最脆弱的部分——欠缺正当性——不管高墙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它都冒犯人权、违背民意。可见,当理想主义的浪漫唤醒个人尊严,当个人开始厌恶怯懦、苟且和机会主义的另一个自我的时候,匹夫之勇亦可阻挡三军。
律师是一个常常发动挑战的角色。在常人看来是命中注定的天灾人祸,在律师眼里却是一个应当有人对此负责的人为事故。例如:2012年7月21日北京大雨,一辆越野车在广渠门桥下熄火,电路浸水失灵,驾车男子无法开启电动车窗,绝望中以头撞击车窗,颅骨破裂而亡。在电路失灵之后,汽车车窗自动上锁,驾驶人无法手动开启车窗,汽车在瞬间成为一间禁闭铁屋,而汽车使用说明书又没有对此给予警示,这是否构成了不合理的、谨慎常人难以避免的危险?汽车制造商是否应当对这一设计缺陷负责?这样的争辩将造成一种压力,责任人会在压力下现身,受害人会因此而得到赔偿,同时,其他汽车制造商也会从这一信息中领会到改善安全设计的必要性,汽车将因此而变得更安全。又如:吸烟致癌,在常人看来,这是自担风险,却有律师争辩说:如果制造商对吸烟危险给予充分警示,许多人本来不会吸烟,但制造商声称吸烟与癌症之间的因果关系无从证明,“柔和型”(light)香烟危害更小,这无疑误导了消费者,诱使本来不吸烟的人吸烟、诱使本来打算戒烟的人放弃戒烟,所以,制造商应当对欠缺警示和误导消费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律师在全球范围内发动针对烟草公司的集团诉讼,巨额赔偿正在导致烟草市场的萎缩和卷烟价格的上涨。
当诉讼激活法律之后,法律就与现实生活结合在一起,而成为可以触摸的正义,而正是那些勇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和勇于挑战的律师结合在一起,激活了法律。
律师是一个给自己树敌的职业。“一个没有敌人的律师可能是一个懦夫和马屁精……你一定把自己和其他律师的友谊看得比客户利益更重要。”(Alan Dershowitz,Letters to A Young Lawyer,20)按照德肖维茨的看法,律师常常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与谁为敌?”把德肖维茨的问题转换一下,那就是“为谁服务?”在一个社会,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往往是那些最容易受到伤害而付不起律师费的人:讨薪者、下岗工人、外地人、退休人员、拆迁户、小股民、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受害人、吸毒者、病残人、受歧视的人、国人皆曰可杀的人、当权派视为政敌的人……法治在中国已经是不可抗拒的大趋势,律师海阔天空,大有作为,而那些为了弱者而不惜四面树敌的律师,将来一定能够在孩子们心目中成为大英雄。因为,在一个社会,如果法律服务只是政府机关、大公司和文教单位才有资力消费的奢侈品,律师只是在大都市的写字楼里隔空打物、纸上谈兵,我们就会离法治越来越远。
(本文为《律师文摘》2012年第四辑卷首语,转载请注明出处。)
*方流芳: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方流芳*
十多年前,作为教师代表参加过一次本科毕业生座谈会。与大学的其他师生座谈一样,照例也是教授们侃侃而谈,学生们洗耳恭听。毕业生得到的最生动的教诲是:“终成大器之途,始于韩信胯下之辱,古今相通。”听着听着,本人突然有骨鲠在喉,一吐为快的冲动,当场发表了一通令人扫兴的评论。大意如下:“初遇强者挡路,不得已而为他人胯下行,是谓隐忍蓄势;久而久之,习以为常,凡遇强者,即匍匐穿行其胯下,是谓自辱以取用;进而精通胯下谋生之道,往返自如,怡然自得。若事业之成始于他人胯下,日复一日,胯下之行,何有穷期?人之一生,终老胯下,岂不可悲?”
前两年,读慕容雪村以律师为主角的小说《原谅我红尘颠倒》。我发现,书中的每个律师都把胯下之辱看成生财之道,不仅长袖善舞,而且传诸新人,薪火相传。在慕容笔下的每个律师似乎都接受过或者传授过这样的洗脑教育:“世道如此,识时务者为俊杰。客户所看重的,就是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我不贿赂法官,客户就离我而去,我何以为生?同事、同行无不如此,我特立独行,何以在此江湖立足?如今,教授在办‘辅导班’、‘学位班’,参与文凭销售;医生兼任药商派驻医院的、凭药品消费量领取佣金的销售代理;会计按照公司控制者的需要制作财务报表,却由投资人为之付费;市场监管者和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官员或者其代理人运用公权力经商,利益滚滚而来。与之相比,律师给法官一点好处,无非是用客户的钱为客户办事,何错之有?”在每个人内心深处,腐败是邪恶的原罪;在经世致用的时候,腐败是强大的力量,可屈从而不可与之争锋,当腐败与行业规则结合在一起,每个业内人士都争相拥抱腐败,惟恐“被边缘化”而错过“主流”所生成的、熠熠生辉的升官发财机会。从抗拒、自责、麻木到感到欣快,再到嗜好成瘾,这就是人们屈身胯下所产生的感受的历史性变化。
然而,胯下求生实在是一种与律师精神格格不入的处世哲学。律师精神在本质上是一种对抗精神——律师首先是斗士,或为主动进攻的挑战者,或为勇于应战的捍卫者——正是对抗精神为律师赢得客户和声誉。在英文里,律师是代言人(advocate)、辩护人(defender)、讼师(litigant)和受托人(attorney),律师的中文意义也是大致相同。为他人争鸣,当有勇气、智慧和坚韧,这就是律师的美德。无论站哪一边,律师都可能得罪那些站在对立面的、充满威慑力的机构和个人。因此,面对威胁,最不应当闪身而过的就是律师。
遇见一堵挡路墙,有人绕行,有人翻墙,有人找门,而有眼力的律师却能看到挡路墙内部的脆弱结构,知道何时奋力一击,破墙通路。人们一定记得围绕深圳特区的那一堵墙——它把“特区”和“内地”、把城市和农村隔离开来——中国公民需要“暂住证”才能在墙内合法居留、工作,而取得“暂住证”的历程充满了艰辛和困苦;进入墙内而没有暂住证,则面临“收容”、“遣送”。在2003年之前,深圳“收容站”已经累计关押、遣送了数百万人。2003年,几名律师因势利导,呼应民意,为“收容”、“遣送”的受害人大声疾呼,“暂住证”随之废除,高墙终于瓦解。律师攻击了那堵高墙最脆弱的部分——欠缺正当性——不管高墙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它都冒犯人权、违背民意。可见,当理想主义的浪漫唤醒个人尊严,当个人开始厌恶怯懦、苟且和机会主义的另一个自我的时候,匹夫之勇亦可阻挡三军。
律师是一个常常发动挑战的角色。在常人看来是命中注定的天灾人祸,在律师眼里却是一个应当有人对此负责的人为事故。例如:2012年7月21日北京大雨,一辆越野车在广渠门桥下熄火,电路浸水失灵,驾车男子无法开启电动车窗,绝望中以头撞击车窗,颅骨破裂而亡。在电路失灵之后,汽车车窗自动上锁,驾驶人无法手动开启车窗,汽车在瞬间成为一间禁闭铁屋,而汽车使用说明书又没有对此给予警示,这是否构成了不合理的、谨慎常人难以避免的危险?汽车制造商是否应当对这一设计缺陷负责?这样的争辩将造成一种压力,责任人会在压力下现身,受害人会因此而得到赔偿,同时,其他汽车制造商也会从这一信息中领会到改善安全设计的必要性,汽车将因此而变得更安全。又如:吸烟致癌,在常人看来,这是自担风险,却有律师争辩说:如果制造商对吸烟危险给予充分警示,许多人本来不会吸烟,但制造商声称吸烟与癌症之间的因果关系无从证明,“柔和型”(light)香烟危害更小,这无疑误导了消费者,诱使本来不吸烟的人吸烟、诱使本来打算戒烟的人放弃戒烟,所以,制造商应当对欠缺警示和误导消费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律师在全球范围内发动针对烟草公司的集团诉讼,巨额赔偿正在导致烟草市场的萎缩和卷烟价格的上涨。
当诉讼激活法律之后,法律就与现实生活结合在一起,而成为可以触摸的正义,而正是那些勇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和勇于挑战的律师结合在一起,激活了法律。
律师是一个给自己树敌的职业。“一个没有敌人的律师可能是一个懦夫和马屁精……你一定把自己和其他律师的友谊看得比客户利益更重要。”(Alan Dershowitz,Letters to A Young Lawyer,20)按照德肖维茨的看法,律师常常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与谁为敌?”把德肖维茨的问题转换一下,那就是“为谁服务?”在一个社会,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往往是那些最容易受到伤害而付不起律师费的人:讨薪者、下岗工人、外地人、退休人员、拆迁户、小股民、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受害人、吸毒者、病残人、受歧视的人、国人皆曰可杀的人、当权派视为政敌的人……法治在中国已经是不可抗拒的大趋势,律师海阔天空,大有作为,而那些为了弱者而不惜四面树敌的律师,将来一定能够在孩子们心目中成为大英雄。因为,在一个社会,如果法律服务只是政府机关、大公司和文教单位才有资力消费的奢侈品,律师只是在大都市的写字楼里隔空打物、纸上谈兵,我们就会离法治越来越远。
(本文为《律师文摘》2012年第四辑卷首语,转载请注明出处。)
*方流芳: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