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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堕胎争议看中国人口政策
Posted 周日, 2012年 09月 02日 By ChangCe
从美国堕胎争议看中国人口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31日 经济观察报
谢韬
提到计划生育,我们会想当然地认为它是中国特色。其实不然。
如果说计划生育仅仅指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那么世界上的确只有中国不遗余力地把它作为国策在执行。就连国土面积不到中国的三分之一,人口已经超过12亿的印度,也没有限制生育。
但是,计划生育不仅包括一对夫妇能有多少孩子,还包括在什么时间要孩子,而后者往往涉及到各种避孕措施以及避孕失败后的人工流产(也就是堕胎)。从这个角度来讲,不仅是中国,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有计划生育问题。
不过,在美国,“计划生育”争论的焦点是妇女是否有堕胎的权利——可不可以不生。而在中国,计划生育争论的焦点是限制生育是否合理——可不可以生。在美国,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妇女有堕胎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却有着各种各样的限制。在中国,妇女堕胎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为了完成计划生育指标,有些政府官员还可能采取手段迫使妇女堕胎。
堕胎权利在美国民众和政客中间长期存在激烈的争论,不仅对美国国内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甚至还影响了美国的外交政策,如对华政策以及美国的对外援助。为什么堕胎在美国有如此大的争议性?
都是罗伊惹的祸
可以说,要是没有联邦最高法院在1973年判决的罗伊诉韦德案,堕胎也不会成为美国政治中的热点问题。在罗伊案之前,堕胎在绝大多数州都是违法的,虽然有些州允许例外,如因为强奸或乱伦怀孕,或是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即使有人对这些法律不满,也只是在各州的司法体系内提起诉讼,或者是通过游说州立法机构的方式来试图改变这些法律。然而,罗伊案改变了堕胎在美国的法律地位,也让这个本来归各个州管辖的地方性问题一下变成了一个全国性的问题。
那么,罗伊是谁?这个案子怎么会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罗伊是该案原告的化名,她本名叫诺玛·麦考维,当时住在得克萨斯州。在1969年8月,年仅21岁的麦考维宣称自己因为强奸而怀孕,要求医生给她施行堕胎手术。然而,根据德州一项法律,除非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否则堕胎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她的医生拒绝给她做手术,并让她去找一位专门从事收养的律师。这位律师得知她的情况后,又把她介绍给另外两名律师,而这两名律师正试图通过在联邦司法体系发起诉讼来废除得州限制堕胎的法律。麦考维找上门来,正好给了他们一个提起诉讼的机会。在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中,法院裁定麦考维胜诉,但是这项裁定并没有废除得州的法律。为了彻底推翻得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这两个律师决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麦考维也因此化名为罗伊。
时任联邦法院大法官的哈里·布莱克门被委任给这个案子写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总共花了两年多时间才写完,其间不光多次修改,布莱克门还专门到明尼阿波利斯一家医院进行了一周的调研。几经周折,他起草的判决书得到了6名大法官的支持。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对此案的判决。判决书指出,虽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是《权利法案》以及第14条修正案都为保护隐私权提供了宪法基础,而“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因此,“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从而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但是判决书也指出,决定堕胎与否的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来说,“在第一个孕期,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第二个孕期,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 (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最后一个孕期则属于胎儿,不允许此时中止胎儿的生命。只有在挽救母亲生命的情况下方可堕胎”。
因为这个案子,美国人从此记住了罗伊这个名字。有人或许会问:她后来堕胎了吗?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是她并没有堕胎,而是把孩子交给了一个收养机构。到了20世纪80年代,她公开宣称自己就是罗伊案的原告,并且承认为了堕胎而撒谎自己因强奸而怀孕。最具讽刺意义的是,在1995年,她结识了一些反堕胎人士,并且在后者的劝说下成为福音派基督徒,从而开始反对堕胎。她后来还成立了一个组织,给反堕胎团体提供信息。到了1998年,她又经历了一次宗教上的转变,成为了天主教徒。
多年之后,当她被问及自己在罗伊案中扮演的角色时,她说感觉自己被支持堕胎的团体利用了。她宣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她只见过律师两次,并且自己当时连“堕胎”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我所做的就是签名。我从来没有出庭,也没有在任何陪审团或者法官面前作证”。
罗伊案之后的美国政治
罗伊案的判决让支持妇女有堕胎权利的自由派人士欣喜若狂,更让反对堕胎的保守派人士义愤填膺。有些保守派认为,作为一个非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联邦最高法院不应该涉足此项争议,而是应该让选举产生的州立法机构决定堕胎是否应该合法化。还有些保守派认为,最高法院把堕胎的权利等同于隐私权是对后者的误读和滥用。罗伊案大大激发了主张保护生命的保守派势力,让后者迅速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强大的游说集团,如美国生命权利委员会(National Right to Life Committee)和共和党全国生命同盟(Republican National Coalition for Life),试图通过选举、游说和诉讼等渠道推翻该案的判决或者是对该权利加以种种限制。
事实表明,反堕胎团体的努力并没有白费。罗伊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审理了13起与堕胎有关的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判决无一例外,都对堕胎加以了限制。根据一项统计,截止到2010年6月,有34个州要求堕胎前必须通知父母或是征得他们的同意。另外一项统计显示:30个州禁止半生产堕胎法(也就是晚期堕胎);17个州要求妇女在堕胎前必须接受辅导,并且其中必须包括堕胎可能导致乳腺癌、胎儿会感受到疼痛等内容;24个州要求妇女必须在接受辅导后等待一定时间(通常是24小时)才能进行手术;33个州禁止用本州纳税人的钱支付堕胎费用。
不过,罗伊案之后,美国政治“再也不能回到从前了”。以堕胎为标志的社会问题(还有同性结婚和死刑)成为美国政治生活中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与经济问题相比,社会问题涉及到一个人的基本价值观。在这类问题上,人们的观点一旦形成往往很难改变,并且在道德问题上很难做出妥协: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妥协就是对自己道德价值观的背叛。没有妥协的政治只能是走向极端的政治。2000年大选之后在学界和媒体界广泛流行的美国社会“红蓝之争”和“文化战争”,说的都是美国政治因为社会问题而两极分化。
在政治博弈最激烈的大选之年,堕胎是一个让所有政客都高度敏感的话题。2004年大选中,民主党候选人约翰·凯里是天主教徒。虽然天主教教义反对堕胎,但是凯里却是妇女堕胎权利的坚定支持者。他的立场招致很多虔诚天主教徒的强烈抨击,也让天主教会的高层极为不满,以至于波士顿地区天主教会的主教威胁在礼拜的时候不给他圣餐。
最近,围绕密苏里州联邦众议员托德·阿金的言论所引发的巨大争议,同样说明了堕胎在大选之年的极端敏感性。他在8月19日接受一家电视台采访时,被问及假如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他是否仍坚持反对堕胎。他回答说:“在我看来,首先,以我从医生那里了解的信息看,这(强奸致孕)极少发生。如果是合法强奸,女性身体有办法试图避免整件事(怀孕)发生。”此语一出,一片哗然。第一,他在强奸前面加了“合法”(legitimate)这个形容词,激怒了美国女性。强奸难道还有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别?他后来声明,这是一个严重的口误,他原本要说的是暴力(forcible),而不是合法。即使是这样,也很难获得女性的原谅,因为强奸难道不是被暴力所迫?第二,他说女性身体在遇到强奸时有避免怀孕的能力,这完全违背了现代医学证据。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借此揶揄了一下这位共和党老兄。他说:“这是一件有趣的事:这个人(阿金)坐在众议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位置上,却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上过科学课。”
阿金其实是想要向保守选民表明自己坚决反对堕胎的立场,不过用词不当,成了众矢之的。他的这番话,让本来反对堕胎的共和党领导人也坐立不安,因为后者希望选民在这次大选中关注经济问题,而不是堕胎这样的社会问题。美国经济从2008年以来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失业率高居不下,而共和党候选人罗姆尼的优势正是他的经济管理能力。如果社会问题变成这次大选的焦点,美国选民就会被分裂成两大对立阵营,而那些原本因为经济问题而可能倒戈的民主党人,则有可能改变自己原先的想法,转而继续支持民主党候选人奥巴马,这是共和党人最不愿意看到的。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共和党高层通过各种手段给阿金施压,企图让他立刻放弃竞选联邦参议员,从而让社会问题尽快脱离选民的视线。
中国人的纳闷
在一个“性解放”流行的国家,堕胎却有着诸多限制。既然有了“性自由”,为什么不能有堕胎的自由呢?这难道不是对女性的歧视和惩罚吗?
对中国人来说,美国的堕胎争议确实颇为费解,因为有了计划生育的国策,我们对堕胎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在美国,堕胎基本上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一个民生问题,这是造成两个国家在堕胎问题上持完全不同立场的根本原因。因此,很多人美国人经常攻击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强制性堕胎。而在中国人看来,美国人是闲得无聊,把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上纲上线,并借此指责其他国家。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计划生育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也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据《中国日报》2009年的一篇报道,中国每年有1300万例堕胎,而实际数字可能会更高,因为还有很多人到未经注册的私人诊所接受流产手术。该报道还指出,中国每年还售出大约1000万剂用于引发流产的药物。这两组数据加起来意味着,中国每年有近2000万例堕胎。即使是只有1/4的受孕能够形成胚胎并最终生产,也意味着中国每年少出生500万人。对于严格施行计划生育的中国来说,这的确是一个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办法。与战争、种族屠杀、自然灾害、瘟疫和饥荒相比,堕胎显得要文明得多,也低调得多。既然这样,为什么要限制堕胎呢?
堕胎泛滥还造成其他一些严重问题。一位医学专家指出,“中国妇女重复流产率高达50%,而经历过重复流产的女性在正常生育时发生流产的几率是无流产史者的2.5倍,早产率是1次人流者的5.44倍”。也就是说,经常性流产会造成中国妇女生育能力大大降低。这样一来,到了她们想要生育孩子的时候,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实际上,种种数据显示,中国现在已经到了迫切需要更多新生婴儿的时候了。中国人口正在迅速老龄化,如果不及时采取一定措施,中国的经济增长将很快面临结构性的制约。该是我们认真反思计划生育这项国策的时候了。时代在变化,我们的政策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31日 经济观察报
谢韬
提到计划生育,我们会想当然地认为它是中国特色。其实不然。
如果说计划生育仅仅指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那么世界上的确只有中国不遗余力地把它作为国策在执行。就连国土面积不到中国的三分之一,人口已经超过12亿的印度,也没有限制生育。
但是,计划生育不仅包括一对夫妇能有多少孩子,还包括在什么时间要孩子,而后者往往涉及到各种避孕措施以及避孕失败后的人工流产(也就是堕胎)。从这个角度来讲,不仅是中国,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有计划生育问题。
不过,在美国,“计划生育”争论的焦点是妇女是否有堕胎的权利——可不可以不生。而在中国,计划生育争论的焦点是限制生育是否合理——可不可以生。在美国,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妇女有堕胎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却有着各种各样的限制。在中国,妇女堕胎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为了完成计划生育指标,有些政府官员还可能采取手段迫使妇女堕胎。
堕胎权利在美国民众和政客中间长期存在激烈的争论,不仅对美国国内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甚至还影响了美国的外交政策,如对华政策以及美国的对外援助。为什么堕胎在美国有如此大的争议性?
都是罗伊惹的祸
可以说,要是没有联邦最高法院在1973年判决的罗伊诉韦德案,堕胎也不会成为美国政治中的热点问题。在罗伊案之前,堕胎在绝大多数州都是违法的,虽然有些州允许例外,如因为强奸或乱伦怀孕,或是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即使有人对这些法律不满,也只是在各州的司法体系内提起诉讼,或者是通过游说州立法机构的方式来试图改变这些法律。然而,罗伊案改变了堕胎在美国的法律地位,也让这个本来归各个州管辖的地方性问题一下变成了一个全国性的问题。
那么,罗伊是谁?这个案子怎么会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罗伊是该案原告的化名,她本名叫诺玛·麦考维,当时住在得克萨斯州。在1969年8月,年仅21岁的麦考维宣称自己因为强奸而怀孕,要求医生给她施行堕胎手术。然而,根据德州一项法律,除非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否则堕胎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她的医生拒绝给她做手术,并让她去找一位专门从事收养的律师。这位律师得知她的情况后,又把她介绍给另外两名律师,而这两名律师正试图通过在联邦司法体系发起诉讼来废除得州限制堕胎的法律。麦考维找上门来,正好给了他们一个提起诉讼的机会。在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中,法院裁定麦考维胜诉,但是这项裁定并没有废除得州的法律。为了彻底推翻得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这两个律师决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麦考维也因此化名为罗伊。
时任联邦法院大法官的哈里·布莱克门被委任给这个案子写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总共花了两年多时间才写完,其间不光多次修改,布莱克门还专门到明尼阿波利斯一家医院进行了一周的调研。几经周折,他起草的判决书得到了6名大法官的支持。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对此案的判决。判决书指出,虽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是《权利法案》以及第14条修正案都为保护隐私权提供了宪法基础,而“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因此,“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从而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但是判决书也指出,决定堕胎与否的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来说,“在第一个孕期,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第二个孕期,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 (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最后一个孕期则属于胎儿,不允许此时中止胎儿的生命。只有在挽救母亲生命的情况下方可堕胎”。
因为这个案子,美国人从此记住了罗伊这个名字。有人或许会问:她后来堕胎了吗?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是她并没有堕胎,而是把孩子交给了一个收养机构。到了20世纪80年代,她公开宣称自己就是罗伊案的原告,并且承认为了堕胎而撒谎自己因强奸而怀孕。最具讽刺意义的是,在1995年,她结识了一些反堕胎人士,并且在后者的劝说下成为福音派基督徒,从而开始反对堕胎。她后来还成立了一个组织,给反堕胎团体提供信息。到了1998年,她又经历了一次宗教上的转变,成为了天主教徒。
多年之后,当她被问及自己在罗伊案中扮演的角色时,她说感觉自己被支持堕胎的团体利用了。她宣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她只见过律师两次,并且自己当时连“堕胎”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我所做的就是签名。我从来没有出庭,也没有在任何陪审团或者法官面前作证”。
罗伊案之后的美国政治
罗伊案的判决让支持妇女有堕胎权利的自由派人士欣喜若狂,更让反对堕胎的保守派人士义愤填膺。有些保守派认为,作为一个非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联邦最高法院不应该涉足此项争议,而是应该让选举产生的州立法机构决定堕胎是否应该合法化。还有些保守派认为,最高法院把堕胎的权利等同于隐私权是对后者的误读和滥用。罗伊案大大激发了主张保护生命的保守派势力,让后者迅速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强大的游说集团,如美国生命权利委员会(National Right to Life Committee)和共和党全国生命同盟(Republican National Coalition for Life),试图通过选举、游说和诉讼等渠道推翻该案的判决或者是对该权利加以种种限制。
事实表明,反堕胎团体的努力并没有白费。罗伊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审理了13起与堕胎有关的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判决无一例外,都对堕胎加以了限制。根据一项统计,截止到2010年6月,有34个州要求堕胎前必须通知父母或是征得他们的同意。另外一项统计显示:30个州禁止半生产堕胎法(也就是晚期堕胎);17个州要求妇女在堕胎前必须接受辅导,并且其中必须包括堕胎可能导致乳腺癌、胎儿会感受到疼痛等内容;24个州要求妇女必须在接受辅导后等待一定时间(通常是24小时)才能进行手术;33个州禁止用本州纳税人的钱支付堕胎费用。
不过,罗伊案之后,美国政治“再也不能回到从前了”。以堕胎为标志的社会问题(还有同性结婚和死刑)成为美国政治生活中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与经济问题相比,社会问题涉及到一个人的基本价值观。在这类问题上,人们的观点一旦形成往往很难改变,并且在道德问题上很难做出妥协: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妥协就是对自己道德价值观的背叛。没有妥协的政治只能是走向极端的政治。2000年大选之后在学界和媒体界广泛流行的美国社会“红蓝之争”和“文化战争”,说的都是美国政治因为社会问题而两极分化。
在政治博弈最激烈的大选之年,堕胎是一个让所有政客都高度敏感的话题。2004年大选中,民主党候选人约翰·凯里是天主教徒。虽然天主教教义反对堕胎,但是凯里却是妇女堕胎权利的坚定支持者。他的立场招致很多虔诚天主教徒的强烈抨击,也让天主教会的高层极为不满,以至于波士顿地区天主教会的主教威胁在礼拜的时候不给他圣餐。
最近,围绕密苏里州联邦众议员托德·阿金的言论所引发的巨大争议,同样说明了堕胎在大选之年的极端敏感性。他在8月19日接受一家电视台采访时,被问及假如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他是否仍坚持反对堕胎。他回答说:“在我看来,首先,以我从医生那里了解的信息看,这(强奸致孕)极少发生。如果是合法强奸,女性身体有办法试图避免整件事(怀孕)发生。”此语一出,一片哗然。第一,他在强奸前面加了“合法”(legitimate)这个形容词,激怒了美国女性。强奸难道还有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别?他后来声明,这是一个严重的口误,他原本要说的是暴力(forcible),而不是合法。即使是这样,也很难获得女性的原谅,因为强奸难道不是被暴力所迫?第二,他说女性身体在遇到强奸时有避免怀孕的能力,这完全违背了现代医学证据。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借此揶揄了一下这位共和党老兄。他说:“这是一件有趣的事:这个人(阿金)坐在众议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位置上,却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上过科学课。”
阿金其实是想要向保守选民表明自己坚决反对堕胎的立场,不过用词不当,成了众矢之的。他的这番话,让本来反对堕胎的共和党领导人也坐立不安,因为后者希望选民在这次大选中关注经济问题,而不是堕胎这样的社会问题。美国经济从2008年以来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失业率高居不下,而共和党候选人罗姆尼的优势正是他的经济管理能力。如果社会问题变成这次大选的焦点,美国选民就会被分裂成两大对立阵营,而那些原本因为经济问题而可能倒戈的民主党人,则有可能改变自己原先的想法,转而继续支持民主党候选人奥巴马,这是共和党人最不愿意看到的。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共和党高层通过各种手段给阿金施压,企图让他立刻放弃竞选联邦参议员,从而让社会问题尽快脱离选民的视线。
中国人的纳闷
在一个“性解放”流行的国家,堕胎却有着诸多限制。既然有了“性自由”,为什么不能有堕胎的自由呢?这难道不是对女性的歧视和惩罚吗?
对中国人来说,美国的堕胎争议确实颇为费解,因为有了计划生育的国策,我们对堕胎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在美国,堕胎基本上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一个民生问题,这是造成两个国家在堕胎问题上持完全不同立场的根本原因。因此,很多人美国人经常攻击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强制性堕胎。而在中国人看来,美国人是闲得无聊,把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上纲上线,并借此指责其他国家。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计划生育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也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据《中国日报》2009年的一篇报道,中国每年有1300万例堕胎,而实际数字可能会更高,因为还有很多人到未经注册的私人诊所接受流产手术。该报道还指出,中国每年还售出大约1000万剂用于引发流产的药物。这两组数据加起来意味着,中国每年有近2000万例堕胎。即使是只有1/4的受孕能够形成胚胎并最终生产,也意味着中国每年少出生500万人。对于严格施行计划生育的中国来说,这的确是一个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办法。与战争、种族屠杀、自然灾害、瘟疫和饥荒相比,堕胎显得要文明得多,也低调得多。既然这样,为什么要限制堕胎呢?
堕胎泛滥还造成其他一些严重问题。一位医学专家指出,“中国妇女重复流产率高达50%,而经历过重复流产的女性在正常生育时发生流产的几率是无流产史者的2.5倍,早产率是1次人流者的5.44倍”。也就是说,经常性流产会造成中国妇女生育能力大大降低。这样一来,到了她们想要生育孩子的时候,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实际上,种种数据显示,中国现在已经到了迫切需要更多新生婴儿的时候了。中国人口正在迅速老龄化,如果不及时采取一定措施,中国的经济增长将很快面临结构性的制约。该是我们认真反思计划生育这项国策的时候了。时代在变化,我们的政策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