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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编辑部或并入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改为内部出版物
Posted 周三, 2012年 08月 08日 By ChangCe
或并入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改为内部出版物
报刊编辑部转制非公资本不得进入
( 2012-08-07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本报记者胡建辉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布《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指出,原则上不再保留报刊编辑部体制。对现有报刊编辑部,区别不同情况实施不同改革办法。同时明确,报刊编辑部转制不得有非公有资本进入。
  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事报刊出版活动、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按照办法规定,应转企改制的报刊出版单位所属的报刊编辑部,一律随隶属单位进行转企改制。

3个编辑部可合成1家企业

  办法明确,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报刊编辑部,并入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本部门本单位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其主管主办的报刊编辑部有3个(含3个)以上的,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合并建立1家报刊出版企业;主管主办报刊编辑部不够3个的,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
  对于党政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面向本系统发行的报刊,一律改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仅限于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交流,不得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和开展经营性活动。
  对于不适用上述改革办法的报刊编辑部予以停办,对违法违规出版情节严重的报刊编辑部予以撤销。对停办和撤销的报刊编辑部,由新闻出版总署注销其报刊出版许可证。
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不再保留

  办法针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改革提出,原则上不再保留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现有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均并入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转为期刊出版企业。
  对于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学报编辑部,并入本校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转为期刊出版企业;也可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专业性期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对于科研部门主要承担专业学术领域工作指导、情况交流任务的期刊和高等学校校报,一律改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不得有非公资本进入

  办法明确,国家有关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刊编辑部转制或合并建立报刊出版企业中,不得有非公有资本进入。
  报刊编辑部停办和撤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做好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工作。制定专门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采取多种渠道进行安置,并优先考虑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进行安置;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由主管主办单位兑现经济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办法强调,报刊编辑部的主管主办单位具体负责所属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实施改革过程中,要始终掌握对主要干部的任免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报刊内容的终审权,确保正确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