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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为什么要研究土地制度
Posted 周五, 2012年 06月 01日 By ChangCe
【土地改革(一)】为什么要研究土地制度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盛洪 最后更新:2012-06-01
土地应该是人类最熟悉的事物,当人类祖先四脚着地后尤其如此。但我们对土地还很陌生,因为人们其实还远没有完全知晓土地对人类的恩惠,也没有理解穷尽土地的性质。直到今天,我们还在犯着因错误理解土地所导致的错误。
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一个有数千上万年文明史的社会中,在一个至少有数千年农业史的社会中,还没有搞定土地问题。直到很晚近,这个社会还饿死了以千万计的人(关于1959到1961年非正常死亡的人口数据,曾主管中共党史二卷的编撰和修改的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张启华在接受采访时说:“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一千多万人;有些专家统计的数据是1850万;还有一位美国人口学专家统计的数字是2000万。等等。我们采取的是国家统计局的,这是最权威的部门”——编者注);直到最近,还有人把这一悲剧归因为自然灾害和土地太少。就在当下,一方面是用低价从农民手里夺得大片土地,另一方面又是楼价高企;一方面是有人因强拆而自焚,另一方面又是巨额的土地财政。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现有的土地制度存在问题,而问题来自我们对土地制度还缺乏深入和透彻的理解。这正是我们要继续研究土地制度的原因。
首先是,现存土地法律框架的基础理论把土地看成是一种生产资料。当后者被论证需要“公有”的时候,土地似乎也要公有。但事实证明,“生产资料公有”不仅没有带来预期的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反而使生产效率低下,更不公平。同样,解释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未六十年代初的大饥荒,也要追溯到土地所有权公有的问题上。然而,土地公有是不是错了,如果错了,错在什么地方,到现在还没有完整和明确的答案。甚至关于三年饥荒的原因,还有很多不同意见和争论。无论观点如何,都会或多或少涉及土地制度问题。
再往前追溯,土地公有化的序曲是土地改革(被简称为“土改”)。土改据说是为了改变中国农村土地过于集中的现象,革除几千年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然而,又有大量土地史的研究(如赵冈和陈仲毅的研究)表明,至少在明、清、民国时期,我国农村的土地分配相当平均;即使在土改时期,当代研究者的数据表明,土地集中度远在土改推行者的估计之下。
更令人惊奇的是,有研究者(如高王凌)指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佃农向地主交纳的实际地租,要明显低于合约地租,甚至在地主与佃农的冲突中,官府更多地倾向于佃农。这又使得“地主剥削农民”的判断(土地改革的依据之一)需要重新审视。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看,租佃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成千上万个租佃交易形成的市场地租率是有价值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人们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这种市场关系在近代以来遭到抨击和否定?再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许多佃农不遵守签订租佃合约时的交租承诺?这显然需要更深入的思考。
再往后,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尤其是近十年的土地制度仍然令人关注,并多有争议。有研究者(如张五常)称,中国改革的一大特点是县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土地价格的竞争上,价格甚至可以降到为零为负。只要县政府从增值税的份额中能够拿到足以抵偿土地成本的利息,这样做就是合理的和有效的。这种论点道出了租与税之间的某种互替关系,而这种关系并没有在以往的经济学理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在另一方面,县政府的这种作法仿佛它们是土地的所有者,而我们知道,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这种情况使人感到,在县竞争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侵犯。
由租税互替的特点,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土地产权的性质。虽然土地的稀缺性在土地产权生成中有着重要作用,但保护土地上劳动成果,从而一般地保护所有产权、维持秩序和公正裁决的公共服务同样决定着土地产权的存废。一般而言,以暴力为后盾的公共权力,对外必须进行领土自卫,也可能进行领土扩张;但对内而言,可不可以直接介入土地产权的操作,甚至对已有土地产权进行侵夺?这就需要探讨,有关土地产权,公权力的边界应该在哪里。对内的边界,已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将有关土地的权利分为主权(领土)和私有土地产权也许是一个好的制度结构。而对外的边界,就更为复杂,这涉及到国家间竞争甚至战争的规则。
总之,随着对历史更多的了解和研究的展开,土地制度的问题反而显得愈加复杂,有更多的疑惑需要澄清,土地制度之谜还没有最终被揭开,这正是这一题目吸引了众多有才华的学者的原因所在,也正是这个专栏所要做的事情。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盛洪 最后更新:2012-06-01
土地应该是人类最熟悉的事物,当人类祖先四脚着地后尤其如此。但我们对土地还很陌生,因为人们其实还远没有完全知晓土地对人类的恩惠,也没有理解穷尽土地的性质。直到今天,我们还在犯着因错误理解土地所导致的错误。
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一个有数千上万年文明史的社会中,在一个至少有数千年农业史的社会中,还没有搞定土地问题。直到很晚近,这个社会还饿死了以千万计的人(关于1959到1961年非正常死亡的人口数据,曾主管中共党史二卷的编撰和修改的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张启华在接受采访时说:“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是一千多万人;有些专家统计的数据是1850万;还有一位美国人口学专家统计的数字是2000万。等等。我们采取的是国家统计局的,这是最权威的部门”——编者注);直到最近,还有人把这一悲剧归因为自然灾害和土地太少。就在当下,一方面是用低价从农民手里夺得大片土地,另一方面又是楼价高企;一方面是有人因强拆而自焚,另一方面又是巨额的土地财政。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现有的土地制度存在问题,而问题来自我们对土地制度还缺乏深入和透彻的理解。这正是我们要继续研究土地制度的原因。
首先是,现存土地法律框架的基础理论把土地看成是一种生产资料。当后者被论证需要“公有”的时候,土地似乎也要公有。但事实证明,“生产资料公有”不仅没有带来预期的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反而使生产效率低下,更不公平。同样,解释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未六十年代初的大饥荒,也要追溯到土地所有权公有的问题上。然而,土地公有是不是错了,如果错了,错在什么地方,到现在还没有完整和明确的答案。甚至关于三年饥荒的原因,还有很多不同意见和争论。无论观点如何,都会或多或少涉及土地制度问题。
再往前追溯,土地公有化的序曲是土地改革(被简称为“土改”)。土改据说是为了改变中国农村土地过于集中的现象,革除几千年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然而,又有大量土地史的研究(如赵冈和陈仲毅的研究)表明,至少在明、清、民国时期,我国农村的土地分配相当平均;即使在土改时期,当代研究者的数据表明,土地集中度远在土改推行者的估计之下。
更令人惊奇的是,有研究者(如高王凌)指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佃农向地主交纳的实际地租,要明显低于合约地租,甚至在地主与佃农的冲突中,官府更多地倾向于佃农。这又使得“地主剥削农民”的判断(土地改革的依据之一)需要重新审视。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看,租佃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成千上万个租佃交易形成的市场地租率是有价值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人们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这种市场关系在近代以来遭到抨击和否定?再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许多佃农不遵守签订租佃合约时的交租承诺?这显然需要更深入的思考。
再往后,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尤其是近十年的土地制度仍然令人关注,并多有争议。有研究者(如张五常)称,中国改革的一大特点是县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土地价格的竞争上,价格甚至可以降到为零为负。只要县政府从增值税的份额中能够拿到足以抵偿土地成本的利息,这样做就是合理的和有效的。这种论点道出了租与税之间的某种互替关系,而这种关系并没有在以往的经济学理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在另一方面,县政府的这种作法仿佛它们是土地的所有者,而我们知道,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这种情况使人感到,在县竞争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侵犯。
由租税互替的特点,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土地产权的性质。虽然土地的稀缺性在土地产权生成中有着重要作用,但保护土地上劳动成果,从而一般地保护所有产权、维持秩序和公正裁决的公共服务同样决定着土地产权的存废。一般而言,以暴力为后盾的公共权力,对外必须进行领土自卫,也可能进行领土扩张;但对内而言,可不可以直接介入土地产权的操作,甚至对已有土地产权进行侵夺?这就需要探讨,有关土地产权,公权力的边界应该在哪里。对内的边界,已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将有关土地的权利分为主权(领土)和私有土地产权也许是一个好的制度结构。而对外的边界,就更为复杂,这涉及到国家间竞争甚至战争的规则。
总之,随着对历史更多的了解和研究的展开,土地制度的问题反而显得愈加复杂,有更多的疑惑需要澄清,土地制度之谜还没有最终被揭开,这正是这一题目吸引了众多有才华的学者的原因所在,也正是这个专栏所要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