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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医患关系
Posted 周二, 2012年 05月 01日 By 唐华
随着医疗纠纷逐步升级,对医患关系的讨论也在不断升温。医患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怎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各种观点众说纷纭。以下是个人管见,权做“抛砖”。

一、 医者和患者

从社会角度看,生老病死属自然现象,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患者。由于疾病严重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在社会分工中就必然需要一个专门从事医疗服务的群体——医者。从这个角度说,可以将人分为两类:医者和患者。医者是从患者当中产生的,医者最终要成为患者。

从法律角度看,医者是指掌握一定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法定从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专门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虽然具有医学知识和技能,但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或取得资格但未在医疗机构注册,均不属医务人员。

患者是指由各种病因导致人体器质性损伤或功能性障碍——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和生产,甚至生命活动受到威胁,迫切需要得到专业医务人员帮助的人——病人。病人并不等于患者,患者是一个与医者相对应的概念(公共卫生领域除外)。虽然身患疾病但未就医的病人,不属于医患关系中的患者。

从现实情况看,医者和患者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医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中的所有医务人员。患者则包括病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狭义的医者和患者,是指具体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和寻求医疗帮助的病人。



二、 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病人为战胜疾病、维护健康而与医务人员所发生的一切关系的总和。既有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也有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活动不仅仅是医患之间的一般人际交往,它还包涵着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人类对生命奥秘的探索。尽管在法制社会,医患关系经常以法律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但企图完全以法律形式来解释一切医疗行为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从法律角度看,目前有关医患法律关系的界定尚未明确:有人认为医疗卫生是公益福利事业,医方履行的是社会公共职务,且医患之间并非平等、自愿、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故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有人认为患者是花钱买健康而且处于弱者地位,故医患关系是消费法律关系;有人认为医患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等等莫衷一是。

笔者以为,上述三种法律关系确实存在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活动中。但也应当看到,医患关系的核心可能已超出了有关法律的边界。

首先,医疗活动的对象是疾病,医疗服务的目标是健康。而疾病和健康均不是劳动产品,不能用来交换。也就是说,患者用钱向医生购买的不可能是健康,而只能是包含在药品和服务中的医生的技术和良心。尽管患者可以就医疗服务与医生谈判,但医生不可能就健康与疾病谈判;尽管患者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疗措施,甚至可以同医生讨价还价,但这种行为未必给患者带来切实的利益。“医乃仁术”、“千金易得,一效难求”。医疗服务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而法律必须是一些明确的规定。尽管一些医疗服务行为应当依靠必要的法律加以界定,但试图通过法律建立起医患互信、达到医患和谐的目的,可能是徒劳的。

从人际关系角度看,医患之间存在三种关系:一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关系。又可分为亲情和友情。二是以利害为基础的关系。即在医患双方利害同步基础上建立的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如农民和乡村医生)。三是缺乏任何基础的陌路人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患者与医生之间并不存长期稳定的利害联系(尤其是大医院),医患之间的互信关系是很难建立的。

三、医患和谐


医患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实行开放式管理,建立医患沟通机制,保证医疗信息畅通,提供微笑服务等等。但医患关系紧张的状况不但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医患冲突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笔者认为,从宏观上看,医患关系是社会人际关系重要构成,应当将医患关系放在社会大环境中来考量;从微观上说,医疗服务具有不同于一般服务性商品的特殊性,改善医患关系,不能照搬商业服务的模式。因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不可能从获得足够的“知情同意权”或者“微笑服务”中得到根本提高。

1、从社会角度看,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是维护医患和谐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和一些经济实力远不如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做的比较好。即使在旧社会,也存在“穷人吃药,富人掏钱”的医疗共济现象。因为对人类来说,疾病是一种灾难,医疗消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因此,在缺乏医疗保障的前提下,无论医疗供给方如何努力,也不足以根本改善医患关系。

2、从人际关系角度看,医患关系是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有着厚重文化积淀,素有重德、好礼、以和为贵的习俗。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无论是战乱时期还是太平年代,医生一直作为一种某生的职业长期存在,但医患关系并没有像现在这样紧张。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医学有一个比较理性的认识,所谓“医治不死病”。无论医疗结果如何,患者始终能够对医生的劳动给予必要的尊重;而医生“悬壶济世”,不但对生命保持足够的敬畏,还能够清楚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尽管医学技术十分落后,医疗卫生的作用却得到了充分地发挥。随着社会转型,人与人之间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医疗服务也沦为一种交易行为。在原有的人际关系濒临崩溃,新的人际关系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患冲突就在所难免了。

3、从市场角度看,医疗商品具有许多非商品特性。过度的市场供给和充分的市场竞争,既无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未必能根本改善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因此,医疗市场需要更多地政府干预。笔者始终认为,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而理想的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能够把大部分疾病解决在社区,而不是医院。以农村为例,由于乡村医生长期与农民生活在一个“熟人社区”,尽管这支队伍素质不高,却能够与农村患者保持相对和谐的关系。如果能够进一步改善村卫生室的硬件设施,并通过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建立科学的转诊机制,就能够大幅减轻医院的就诊压力,对构建和谐卫生是非常必要的。

4、从律角度看,目前我国的医疗人才准入实行的是双重标准(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医疗事故处理也存在较多缺陷(鉴定机构和鉴定结论不一),医疗机构运行还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药品和医疗广告管理也是漏洞多多……医疗市场的不规范,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其次是卫生立法理念也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充分照顾到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和医疗服务的特异性,致使有些法律在执行中遇到许多困难甚至加剧了医患矛盾。

总之,医患关系既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也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改善医患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网络;其次,要明确各类医疗机构的职能;第三,要确保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第四要完善社会医疗保障;第五,要依法规范医疗和药品市场;第六,要建构和谐医患文化……否则,任何单方面的努力,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