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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和诽谤罪在美国
Posted 周二, 2010年 05月 11日 By ChangCe
诽谤和诽谤罪在美国
from 雾谷飞鸿 by Jianan

近年来,诽谤官司在中国多了起来。中国法制体系的建立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同时借鉴英美法系的优点。英美两国对诽谤罪的审理也有差异,主要是在美国比较不利于原告。西方的诽谤罪及其审理原则对中国不一定适用,但是可以作为参考。

1877年,旅居英国的美国画家惠斯勒(James Abbot Whistler)控告艺术评论家拉斯金(John Ruskin)诽谤,原因是拉斯金在报纸上发表评论说,惠斯勒描绘伦敦泰晤士河畔科里芒花园夜晚焰火的绘画是一个“自负而缺乏教养的艺术家以几乎有意欺诈方式”所炮制的作品,说他“见过听过各种各样荒诞的伦敦腔,但是从未听说过小丑把一盆颜料泼到人们脸上,还要付给他200金币。”

在诽谤官司中,英国司法传统对原告有利。这一次陪审团虽然也判决惠斯勒胜诉,但是只象征性地赔偿他一个法因(现在已经停止流通的硬币,价值四分之一便士)。旷日持久的诉讼和高昂的法庭和律师费用,使得惠斯勒宣告破产。直到去世前的20多年,几乎一直在以作蚀刻画和人物肖像偿还债务。

在美国,最知名的诽谤官司是1734年殖民地时期的曾格(John Peter Zenger)案。曾格是印刷厂主兼《纽约周刊》发行人,他每个周一刊登反对派的文章攻击总督科斯比(William Cosby),被科斯比以“煽动性诽谤”逮捕并起诉。经陪审团裁决曾格无罪,为美国诽谤罪审理奠定了三个至关重要的准则:必须以事实认定为基础,与刑事案件一样可以采用陪审团形式,以及陪审团的决定可以无视法律条文。今天,美国大约有90%的诽谤案件采取陪审团审判的方式进行。

案件审理时科斯比利用职权剥夺了曾格聘请的辩护人律师资格,本杰明?富兰克林说服60高龄的费城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出山。汉密尔顿在庭辩中指出,以言论和出版来揭露和反对专制霸权,是人民与生俱有的自由权利。他的精彩辩辞使得“费城律师”成为精明而正义的律师代名词。

美国独立之后,尽管开国元勋在权利法案的第一条里就把言论和出版(表达)自由列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但是最高法院将近两百年拒绝听取有关诽谤案件的上诉,使得诽谤案的审理因州而异。直到1964年,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苏利文(L. B. Sullivan)诉《纽约时报》诽谤案的上诉被最高法院听取。

1960年3月29日,“保卫马丁?路德?金和争取南方自由委员会”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听取他们崛起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整版广告,征集捐款支持南方的学生运动、保障黑人投票权和援助金牧师面临蒙哥马利法庭伪证罪的指控。广告指出成千的南方黑人学生正在进行大范围的非暴力示威,维护他们受到宪法和权利法案保护的、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但是他们面对的是前所未有的恐怖活动。广告列举了这些针对黑人维权活动的镇压和恐怖行为,其中提到蒙哥马利市的事件中一些细节并不完全符合事实。

尽管《纽约时报》的广告没有指名,但是苏利文还是以他的职务为理由提控受到诽谤。阿拉巴马州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苏利文50万美元。《纽约时报》上诉至最高法院,1964年3月9日最高法院9比0裁决州法院的判罚无效。大法官威廉?布里南(William J. Brennan)在判决书中指出,苏利文作为政府官员,只有在被告明知所述违反事实,或者不管对错恣意而为的情况下,诽谤罪名才可以成立。

苏利文诉纽约时报一案的裁决,成为美国诽谤案件的重大转折。从此,即便公务员受到诬陷,只要不能证明被告事先知道那是谣言,或者罔顾事实恣意妄为,都无法控告对方诽谤。之后最高法院又将这个所谓“苏利文准则”推广适用于媒体曝光率很高的公众人物,例如演艺界人士、知名作家和体育明星。

尽管苏利文准则适用于全美国,但是大多数州仍然沿用自己类似的法律审理对政府官员的诽谤案件。通常这些法律要求公务员证明记者在进行错误报道时玩忽职守。至于普通老百姓受到侮辱,则只要能够证明报道不符合事实,法庭和陪审团就会采信。如果没有造成实质经济损失,通常报社刊登启事加以更正和道歉即可。否则即便更正道歉,仍然要赔偿原告的损失,严重的还要加上惩罚性赔偿。

有没有政府官员获胜的诽谤案件呢?1990年底,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一位法官状告《宾州问询者报》,原因是1983年该报刊登的一系列文章诬陷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最后证明该报事先知道事实不准确,结果被判罚6百万美元。

德州前地区检察官菲泽尔指控达拉斯一家电视台诽谤,是美国历史上对新闻媒体罚款金额最高的诽谤案件之一。据《华尔街日报》1991年4月22日报道,前任麦克伦南郡地区检察官维克托?菲泽尔(Victor F. Feazell)1986年向韦科地方法院起诉贝罗(Belo)广播公司与其记者邓肯,因为该电视台1985年的系列报道说菲泽尔在审理酒后驾车案件时接受贿赂,而且该台一位主持人还有一个跟踪评论,结果导致他在1986年9月竞选连任之前被以受贿和敲诈罪名提起公诉。1987年6月,菲泽尔受贿案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是菲泽尔失去了公职,名誉受到严重伤害。

1991年4月,陪审团裁决菲泽尔诉贝罗公司一案电视台败诉,判罚5千8百万美元。其中1千7百万为实际损失,包括2百万职务损失,9百万名誉损失和6百万精神损失。另外4千1百万为惩罚性赔偿,其中包括记者邓肯的1百万罚款。菲泽尔在判决后说,法庭维护了他的尊严,并且“给其他媒体送去了一个信息:(在报道前)先把事实调查清楚”。

贝罗公司上诉,但是德州地区法院不但维持原判,还加上一个条款:如果贝罗继续上诉而且败诉的话,要承担每年10%的罚款利息。结果该案很快达成了庭外和解。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在美国联邦一级和大多数州法中,诽谤属于民事案件,如果裁决原告胜诉,主要的罚则就是罚款。只有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等17个州和波多黎各、维京群岛两个领地的诽谤案件有刑事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