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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看今日户籍改革在干什么?
Posted 周日, 2010年 05月 09日 By ChangCe
看今日户籍改革在干什么?
杨支柱
户口登记本应真实地反映当地人口及其流动状况,给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数据。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子女教育、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均跟户口捆绑在一起,再加上地区之间在社会发展程度上的巨大差异,使户籍由人口迁移的记录异化为人口迁移的壁垒。
其结果,一方面是剥夺了人们的迁徙自由,另一方面则使真实的人口状况与户籍登记不一致,造成公民只能“暂住”在自己家里的尴尬,也给政府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带来巨大的麻烦。
要改变此种局面,不但涉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众多领域的改革,还涉及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份之间的利益分配,显然不是管理户籍的公安部门力所能及的。
当真正的户籍改革举步维艰之时,各地纷纷出台了统一本地城市居民户口和农村村民户口的措施,并得到许多自称代表农民的知识分子和媒体人的喝彩。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一改革对于实现“户口登记真实反映当地人口及其流动状况”的目的毫无帮助,时至今日中国户籍所造成的隔离已不是城乡隔离,而是地域隔离,尤其是省(直辖市、自治区)际隔离。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这种改革还将损害农民的利益,农民可能因此失去第一胎是女儿的可以生二胎的特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能被纳入城市规划而强制征收。
在政府下决心消除地域隔离之前,公安部门虽然无法完全实现“户口登记真实地反映当地人口及其流动状况”的目标;但仍然可以通过消除本地迁移的障碍接近这一目标。造成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原因,并不都源于地域隔离,相当一部分其实源于户籍管理本身的混乱。
笔者2007年底就已搬入某学院院内自己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里居住,但是户口却至今迁不进来。最初因为没有房产证,学校房管科、保卫科、居委会之间又踢皮球,或者开具的是公安派出所不认可的不规范证明,导致我无法迁入。后来派出所又说我那套房里有别人的户口没迁走,我于是去找原房主郑女士,可是郑女士的房子里的前前房主还没有迁走,我追着居委会、老干办做了一系列工作,据说郑女士的户口终于从我房子里迁走了,我的房产证也发下来了,可是居然还是无法迁入。
紫竹院派出所的户籍警告诉我房子里有别人的户口,我要求查阅档案,她开始说户口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但为了把我打发走还是给我看了。这一看我傻眼了,原来郑女士的户口迁走前根本就没落在原来属于她、现在属于我的房子里,而是落在隔壁另一家的房子里,户口落在我房子里的是一个姓夏的陌生人!回学校一打听,这个夏某原是个单身汉,已经出国十多年,谁也不知道他在哪里!
我到互联网上一查,发现因为二手房落户问题引起的纠纷全国各地都曾大量发生,一种是交房后找不到原房主或前前房主了,另一种是因为附近有好学校原房主为了子孙上学故意不迁走。法律、法规、公安部的规章乃至市、县一级公安局的规范性文件都从来没有规定过:前房主没有迁出户口,新房主不得迁入户口。明摆着是前房主侵害现房主的合法权利,而且卖了房不迁走不利于政府的各项管理和服务,还产生大量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各地户籍警却不约而同地帮助原房主维护其非法利益,阻碍现房主迁入户口,导致现房主的孩子无法就近入学,这究竟是为什么?据说北京有的派出所不问原房东是否迁出,本市户籍者只要有房产证就给办理迁入,可惜我没有这份幸运。
我希望找到相反的规定,也就是原房主未迁出不影响新房主迁入的规定,结果全国只找到一家。哈尔滨市公安局2008年5月30日发出《关于加强市内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市民购买二手房要求将户口迁入的,派出所“不得以原房主户口没有迁出及其他理由推拖和搪塞”。尽管从理论上讲这样的规定本无必要,但是考虑到习惯势力的强大,我郑重建议公安部发一通知,将哈尔滨市公安局的做法推广到全国。
除了二手房买卖原房主没有迁出之外,落户要房产证本身也妨碍着户口登记反映人口状况。前些年北京昌平害曾发生过因为没有房屋无法落户而一气之下将自己孩子摔死的惨剧。为什么租赁公房可以落户而租赁私房却不给落户?这不是歧视“体制外”的穷人吗?如果担心私房租赁合同造假或租赁期限过短,完全可以通过附加“租赁合同已经在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等条件来解决。因为房屋登记部门的问题买下的房子入住以后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的,也完全可以通过查验已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入住事实来证明其房屋产权。
总之,虽然户籍改革本身困难很多、阻力很大,但公安部门通过革除自身的陋习,仍然可以在通往户口登记反映真实人口状况的道路上有所作为。
(新快报2010年5月8日发表时改题为《几经周折,我的户口为何不能落到我的家》)
杨支柱
户口登记本应真实地反映当地人口及其流动状况,给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数据。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子女教育、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均跟户口捆绑在一起,再加上地区之间在社会发展程度上的巨大差异,使户籍由人口迁移的记录异化为人口迁移的壁垒。
其结果,一方面是剥夺了人们的迁徙自由,另一方面则使真实的人口状况与户籍登记不一致,造成公民只能“暂住”在自己家里的尴尬,也给政府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带来巨大的麻烦。
要改变此种局面,不但涉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众多领域的改革,还涉及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份之间的利益分配,显然不是管理户籍的公安部门力所能及的。
当真正的户籍改革举步维艰之时,各地纷纷出台了统一本地城市居民户口和农村村民户口的措施,并得到许多自称代表农民的知识分子和媒体人的喝彩。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一改革对于实现“户口登记真实反映当地人口及其流动状况”的目的毫无帮助,时至今日中国户籍所造成的隔离已不是城乡隔离,而是地域隔离,尤其是省(直辖市、自治区)际隔离。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这种改革还将损害农民的利益,农民可能因此失去第一胎是女儿的可以生二胎的特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能被纳入城市规划而强制征收。
在政府下决心消除地域隔离之前,公安部门虽然无法完全实现“户口登记真实地反映当地人口及其流动状况”的目标;但仍然可以通过消除本地迁移的障碍接近这一目标。造成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原因,并不都源于地域隔离,相当一部分其实源于户籍管理本身的混乱。
笔者2007年底就已搬入某学院院内自己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里居住,但是户口却至今迁不进来。最初因为没有房产证,学校房管科、保卫科、居委会之间又踢皮球,或者开具的是公安派出所不认可的不规范证明,导致我无法迁入。后来派出所又说我那套房里有别人的户口没迁走,我于是去找原房主郑女士,可是郑女士的房子里的前前房主还没有迁走,我追着居委会、老干办做了一系列工作,据说郑女士的户口终于从我房子里迁走了,我的房产证也发下来了,可是居然还是无法迁入。
紫竹院派出所的户籍警告诉我房子里有别人的户口,我要求查阅档案,她开始说户口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但为了把我打发走还是给我看了。这一看我傻眼了,原来郑女士的户口迁走前根本就没落在原来属于她、现在属于我的房子里,而是落在隔壁另一家的房子里,户口落在我房子里的是一个姓夏的陌生人!回学校一打听,这个夏某原是个单身汉,已经出国十多年,谁也不知道他在哪里!
我到互联网上一查,发现因为二手房落户问题引起的纠纷全国各地都曾大量发生,一种是交房后找不到原房主或前前房主了,另一种是因为附近有好学校原房主为了子孙上学故意不迁走。法律、法规、公安部的规章乃至市、县一级公安局的规范性文件都从来没有规定过:前房主没有迁出户口,新房主不得迁入户口。明摆着是前房主侵害现房主的合法权利,而且卖了房不迁走不利于政府的各项管理和服务,还产生大量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各地户籍警却不约而同地帮助原房主维护其非法利益,阻碍现房主迁入户口,导致现房主的孩子无法就近入学,这究竟是为什么?据说北京有的派出所不问原房东是否迁出,本市户籍者只要有房产证就给办理迁入,可惜我没有这份幸运。
我希望找到相反的规定,也就是原房主未迁出不影响新房主迁入的规定,结果全国只找到一家。哈尔滨市公安局2008年5月30日发出《关于加强市内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市民购买二手房要求将户口迁入的,派出所“不得以原房主户口没有迁出及其他理由推拖和搪塞”。尽管从理论上讲这样的规定本无必要,但是考虑到习惯势力的强大,我郑重建议公安部发一通知,将哈尔滨市公安局的做法推广到全国。
除了二手房买卖原房主没有迁出之外,落户要房产证本身也妨碍着户口登记反映人口状况。前些年北京昌平害曾发生过因为没有房屋无法落户而一气之下将自己孩子摔死的惨剧。为什么租赁公房可以落户而租赁私房却不给落户?这不是歧视“体制外”的穷人吗?如果担心私房租赁合同造假或租赁期限过短,完全可以通过附加“租赁合同已经在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等条件来解决。因为房屋登记部门的问题买下的房子入住以后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的,也完全可以通过查验已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入住事实来证明其房屋产权。
总之,虽然户籍改革本身困难很多、阻力很大,但公安部门通过革除自身的陋习,仍然可以在通往户口登记反映真实人口状况的道路上有所作为。
(新快报2010年5月8日发表时改题为《几经周折,我的户口为何不能落到我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