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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一个原劳教民警的自述
Posted 周日, 2013年 12月 01日 By ChangCe
他们被剥夺自由的过程中 本该有获得辩护的机会
作者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起在陕西某劳教管理所担任管教,2007年底,因无法忍受劳教所对劳教对象的管理而辞职。
1995年警官学校毕业,我被分配至劳教所工作。在警官学校读书期间,我学的是劳改企业管理专业,但去劳教所工作前,我对劳动教养一无所知。
劳动教养,就是用劳动的方式教育人。但在我的印象中,除了劳动,还是劳动。
超负荷劳动
最初,劳教民警主要以复转军人为主,后来,各院校毕业生来做劳教民警的越来越多。当时我们劳教所有三个中队,一队是砖厂,二队是农业队,三队是果树队。砖厂是所里主要的盈利点。
1996年,我在砖厂工作。当时一个中队有两个分队,一分队负责装出窑,砖窑是轮窑,一旦点火,不能停下,装出窑分队的劳教人员,无论刮风下雨,每天装窑、出窑;二分队是制坯分队,砖机一旦开动,劳教人员只有铆足劲才能供上湿土。印象中,眼前总是满场的劳教人员推着装满湿土的推车疾步如飞……
那年夏天,一名刚入所的吸毒劳教人员在奔跑中突然倒地猝死,经法医鉴定,系心脏病发作。我经常想,如果当时入所有详细的体检,并根据他患病的实际情况不让他干那么重的活,他是否就不会那样死去?
后来,随着劳教所条件的改善,劳教人员有病都能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便办理保外就医。
2005年,我们劳教所成为未成年人教养所。关押的是两种人:一是18周岁以下被劳教人员,二是依照《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恶性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怎么教养?还是劳动。
虽然上级明令禁止加班加点,但任务无法完成、生产指标达不到,领导就会被免职,民警也不会有奖金。
当时,我们生产项目有两个,一是为一些电子产品绕线圈,一是用电动缝纫机缝制劳保手套。线圈用的铜线直径0.9毫米至1.5毫米,用线钩绕铜线,很费力。那些未成年人为了完成任务,绕起线圈拉动铜线时手臂挥动如飞,让人眼花缭乱。完不成任务的,一般会加班。
《监狱法》实施前,劳教工作民警的工资没有纳入国家财政,劳教人员的劳动创收是民警工资和场所办公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法》实施后,办公经费与民警工资由国家财政保障,劳教人员劳动创收不用上缴财政,大部分交给所里,用于补充办公开支,小部分留存中队,发放民警奖金。
压服上访
在我十三年的劳教民警生涯中,劳教对象主要是吸毒、扒窃和寻衅滋事者。记忆中因为上访被劳教的只有一例。这名劳教人员被劳教三年期满前,当地政府派人来到劳教所,当着民警的面,问他:“你服不服?”
“不服。”他回答。政府工作人员当场回道:“你信不信,我还可以再劳教你三年?”
那一刻,我对劳教制度产生了彻底的怀疑。
我也不赞成对吸毒人员劳动教养。在很多国家,吸毒人员被视作病人,但在我国,吸毒人员已经成为劳教人员的主体。吸毒人员生理毒瘾在很短时间内便可以戒断,但心理毒瘾往往会伴随他们一生。
一般来讲,吸毒人员进入劳教所前,已戒断了生理毒瘾,如何帮助他们克服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是一个复杂的课题,纵观世界各国对吸毒人员的教育,主要是通过治疗、爱、信任、鼓励和包容,并允许在探索中不断试错。
我曾在劳教所管理科、教育科、基层中队先后工作过,对劳动能否使吸毒人员彻底戒毒,始终感到怀疑。记忆中走出劳教所而没有复吸的有两个,而他们在劳教所里还都不在劳动岗位上。他们经常和民警沟通、交流。
其中一位后来白手起家,做到几千万资产的产业,在西北地区已经很成功了,但新的问题又来了,因为曾被劳教过,出差时只要住进宾馆,警察马上就会查房,有一次,警察拉开他的手包,看他手包里有几万元现金,就质问他:哪儿来这么多钱?带这么多钱干什么?
他从劳教所出来交往的第一个女朋友,就因和他在一起总遭警察盘问而分手。我和他是很好的朋友,至今保持联系。他后来出差只能住洗浴城大厅,后来,洗浴城大厅也开始查身份证了。现在,我再问及此事,他回答:我已经习惯被当作坏人,如果受不了了,就移民。
缺乏监督
我是2007年底辞职的,那时,上访人员并非可以劳教的对象。2009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闹访”者纳入了劳教对象,此后,类似于湖南唐慧等信访人员被劳教的情况才大量发生。
做了律师后,我为重庆的“打黑”案被告人代理申诉,为贵阳黎庆洪案的被告人辩护,都不止一次看到、听到公安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里的“纠集两劳释放人员”的语句,我想问:“两劳释放人员”的再教育、再就业的帮扶责任到底是谁的?
毫无疑问,这个责任首先应当是国家责任,其次是社会责任。在政府没有能力完全尽到对“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扶责任前,一些企业为国分忧给他们提供劳动岗位、提供养家糊口、树立自信的机会,我们应当感谢这些企业,甚至应该拨专项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接纳这些“两劳释放人员”,而不应为此和一些企业过不去,更不应视之为“打黑”的理由。
在劳教所工作期间,虽不能公开呼吁废除劳教制度,但我希望尽力为改变劳教人员境况做些努力。当时,我发表了一些文章。如一篇是关于在劳教人员中开展网络教育;另一篇是建议将劳教人员与劳教场所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
因为,自由被剥夺后是否劳动,被剥夺自由的人应该有选择权,即使限制其选择权,除非判决做义工,都应当同工同酬;如果强制罪犯或劳教人员劳动却拒绝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从法理上是站不住的。
但是,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劳教变成了强制劳役。劳教人员超体力劳动的情况无法遏制。
我也怀疑,劳动是不是改造人的最有效手段?劳教人员教育和罪犯改造是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多学科的复杂学问。
我在劳教所工作过,在监狱实习过,除了劳教所没有武警看守、抓捕脱逃劳教人员时不许开枪外,我看不出二者的区别。
被劳教者的“罪”与“错”
2007年底,我提出了辞职。
我不认为自己是一名符合领导要求的好警察,因为,自始至终,我都没有停止过离开劳教所的思考和准备。但我和同事们对被劳教人员是有爱的,这种爱其实是本能的悲悯之心。我无法确定这能否拯救我曾管理教育过的劳教人员,但这种爱所催生的思考和质疑,时刻拯救着我自己。
那时,每周会停产一下午,由劳教民警给全所劳教人员上课。我在带他们学习、引导他们思考和讨论时,也通过学习和思考改变着自己:1995年刚到劳教所工作时,我愤世嫉俗,到提出辞职时,我已对生活充满感激。
做律师以后,刑事辩护是我的专业方向。我参加过北海案、贵阳黎庆洪案的辩护。
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当我们在法庭上为被告人的权利辩护时,我经常会想,那些被劳教的人,他们怎么能那么轻易地失去自由?在他们自由被剥夺的过程中,为什么没有获得辩护的机会,甚至没有被起诉和审判?
我经常想,为什么一个严重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并先后使数百万人失去自由的劳教制度,能存在半个世纪而不被废除?
还记得,在劳教所里劳教人员所涉的违法行为不叫“罪名”,叫“罪错”。至今,我分不清那到底是“罪”还是“错”。
2009年,“闹访人员”被列入劳教对象。法律界普遍认为,劳教的功能异化为维稳的手段和工具,极大地增加了被滥用的可能,这也是必须立即废止劳教制度的现实背景。
作者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起在陕西某劳教管理所担任管教,2007年底,因无法忍受劳教所对劳教对象的管理而辞职。
1995年警官学校毕业,我被分配至劳教所工作。在警官学校读书期间,我学的是劳改企业管理专业,但去劳教所工作前,我对劳动教养一无所知。
劳动教养,就是用劳动的方式教育人。但在我的印象中,除了劳动,还是劳动。
超负荷劳动
最初,劳教民警主要以复转军人为主,后来,各院校毕业生来做劳教民警的越来越多。当时我们劳教所有三个中队,一队是砖厂,二队是农业队,三队是果树队。砖厂是所里主要的盈利点。
1996年,我在砖厂工作。当时一个中队有两个分队,一分队负责装出窑,砖窑是轮窑,一旦点火,不能停下,装出窑分队的劳教人员,无论刮风下雨,每天装窑、出窑;二分队是制坯分队,砖机一旦开动,劳教人员只有铆足劲才能供上湿土。印象中,眼前总是满场的劳教人员推着装满湿土的推车疾步如飞……
那年夏天,一名刚入所的吸毒劳教人员在奔跑中突然倒地猝死,经法医鉴定,系心脏病发作。我经常想,如果当时入所有详细的体检,并根据他患病的实际情况不让他干那么重的活,他是否就不会那样死去?
后来,随着劳教所条件的改善,劳教人员有病都能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便办理保外就医。
2005年,我们劳教所成为未成年人教养所。关押的是两种人:一是18周岁以下被劳教人员,二是依照《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恶性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怎么教养?还是劳动。
虽然上级明令禁止加班加点,但任务无法完成、生产指标达不到,领导就会被免职,民警也不会有奖金。
当时,我们生产项目有两个,一是为一些电子产品绕线圈,一是用电动缝纫机缝制劳保手套。线圈用的铜线直径0.9毫米至1.5毫米,用线钩绕铜线,很费力。那些未成年人为了完成任务,绕起线圈拉动铜线时手臂挥动如飞,让人眼花缭乱。完不成任务的,一般会加班。
《监狱法》实施前,劳教工作民警的工资没有纳入国家财政,劳教人员的劳动创收是民警工资和场所办公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法》实施后,办公经费与民警工资由国家财政保障,劳教人员劳动创收不用上缴财政,大部分交给所里,用于补充办公开支,小部分留存中队,发放民警奖金。
压服上访
在我十三年的劳教民警生涯中,劳教对象主要是吸毒、扒窃和寻衅滋事者。记忆中因为上访被劳教的只有一例。这名劳教人员被劳教三年期满前,当地政府派人来到劳教所,当着民警的面,问他:“你服不服?”
“不服。”他回答。政府工作人员当场回道:“你信不信,我还可以再劳教你三年?”
那一刻,我对劳教制度产生了彻底的怀疑。
我也不赞成对吸毒人员劳动教养。在很多国家,吸毒人员被视作病人,但在我国,吸毒人员已经成为劳教人员的主体。吸毒人员生理毒瘾在很短时间内便可以戒断,但心理毒瘾往往会伴随他们一生。
一般来讲,吸毒人员进入劳教所前,已戒断了生理毒瘾,如何帮助他们克服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是一个复杂的课题,纵观世界各国对吸毒人员的教育,主要是通过治疗、爱、信任、鼓励和包容,并允许在探索中不断试错。
我曾在劳教所管理科、教育科、基层中队先后工作过,对劳动能否使吸毒人员彻底戒毒,始终感到怀疑。记忆中走出劳教所而没有复吸的有两个,而他们在劳教所里还都不在劳动岗位上。他们经常和民警沟通、交流。
其中一位后来白手起家,做到几千万资产的产业,在西北地区已经很成功了,但新的问题又来了,因为曾被劳教过,出差时只要住进宾馆,警察马上就会查房,有一次,警察拉开他的手包,看他手包里有几万元现金,就质问他:哪儿来这么多钱?带这么多钱干什么?
他从劳教所出来交往的第一个女朋友,就因和他在一起总遭警察盘问而分手。我和他是很好的朋友,至今保持联系。他后来出差只能住洗浴城大厅,后来,洗浴城大厅也开始查身份证了。现在,我再问及此事,他回答:我已经习惯被当作坏人,如果受不了了,就移民。
缺乏监督
我是2007年底辞职的,那时,上访人员并非可以劳教的对象。2009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闹访”者纳入了劳教对象,此后,类似于湖南唐慧等信访人员被劳教的情况才大量发生。
做了律师后,我为重庆的“打黑”案被告人代理申诉,为贵阳黎庆洪案的被告人辩护,都不止一次看到、听到公安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里的“纠集两劳释放人员”的语句,我想问:“两劳释放人员”的再教育、再就业的帮扶责任到底是谁的?
毫无疑问,这个责任首先应当是国家责任,其次是社会责任。在政府没有能力完全尽到对“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扶责任前,一些企业为国分忧给他们提供劳动岗位、提供养家糊口、树立自信的机会,我们应当感谢这些企业,甚至应该拨专项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接纳这些“两劳释放人员”,而不应为此和一些企业过不去,更不应视之为“打黑”的理由。
在劳教所工作期间,虽不能公开呼吁废除劳教制度,但我希望尽力为改变劳教人员境况做些努力。当时,我发表了一些文章。如一篇是关于在劳教人员中开展网络教育;另一篇是建议将劳教人员与劳教场所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
因为,自由被剥夺后是否劳动,被剥夺自由的人应该有选择权,即使限制其选择权,除非判决做义工,都应当同工同酬;如果强制罪犯或劳教人员劳动却拒绝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从法理上是站不住的。
但是,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劳教变成了强制劳役。劳教人员超体力劳动的情况无法遏制。
我也怀疑,劳动是不是改造人的最有效手段?劳教人员教育和罪犯改造是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多学科的复杂学问。
我在劳教所工作过,在监狱实习过,除了劳教所没有武警看守、抓捕脱逃劳教人员时不许开枪外,我看不出二者的区别。
被劳教者的“罪”与“错”
2007年底,我提出了辞职。
我不认为自己是一名符合领导要求的好警察,因为,自始至终,我都没有停止过离开劳教所的思考和准备。但我和同事们对被劳教人员是有爱的,这种爱其实是本能的悲悯之心。我无法确定这能否拯救我曾管理教育过的劳教人员,但这种爱所催生的思考和质疑,时刻拯救着我自己。
那时,每周会停产一下午,由劳教民警给全所劳教人员上课。我在带他们学习、引导他们思考和讨论时,也通过学习和思考改变着自己:1995年刚到劳教所工作时,我愤世嫉俗,到提出辞职时,我已对生活充满感激。
做律师以后,刑事辩护是我的专业方向。我参加过北海案、贵阳黎庆洪案的辩护。
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当我们在法庭上为被告人的权利辩护时,我经常会想,那些被劳教的人,他们怎么能那么轻易地失去自由?在他们自由被剥夺的过程中,为什么没有获得辩护的机会,甚至没有被起诉和审判?
我经常想,为什么一个严重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并先后使数百万人失去自由的劳教制度,能存在半个世纪而不被废除?
还记得,在劳教所里劳教人员所涉的违法行为不叫“罪名”,叫“罪错”。至今,我分不清那到底是“罪”还是“错”。
2009年,“闹访人员”被列入劳教对象。法律界普遍认为,劳教的功能异化为维稳的手段和工具,极大地增加了被滥用的可能,这也是必须立即废止劳教制度的现实背景。